【农业农村普法】3月1日起施行——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专门立法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3-04 10:05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5年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是在尚无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江苏率先在全国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完成的省级立法事项。该《决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立足江苏实际,总结提炼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着力解决江苏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全文共24条,坚持“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理念,通过法规决定的形式,规范、促进、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有利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对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决定》明确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晰农业社会化服务定义,突出为小农户服务的导向;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要求。

(二)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增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明确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发挥供销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综合优势,整合资源服务农业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专业户、专业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性服务主体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

(三)强化要素保障,聚焦现实需要。《决定》从用地、用水、用电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人才支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决定》还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商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基础设施,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

附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全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