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炎热夏季,蚊蝇肆虐,各类防蝇驱蚊产品成了市场上的热销品,也成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为切实维护广大生产经营“防蝇驱蚊”农药产品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友情提醒如下:
1.防蚊驱蚊类产品属于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类产品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处理。如,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精油、蚊香等产品都属于农药产品。
2.生产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必须取得许可证。生产防蝇驱蚊类农药的企业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防蝇驱蚊类产品,按无证生产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3.蝇香类产品的产销均违法。“蝇香”“蚊蝇香”“蝇蚊香”等蝇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往往远高于蚊香,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根据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纪要》意见,对于蝇香登记管理工作,不再批准新增登记,不批准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的申请,对现有临时登记产品不再续展。因此,目前生产销售蝇香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防治对象、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
5.经营应当规范建立台账。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6.进口产品应当符合规定。进口的防蝇驱蚊类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7.卫生用农药应妥善保管和存放。卫生用农药要实行专区(或专柜)销售,集中统一摆放,设置醒目标识;要远离食品、水果、农副产品、饮料、饮用水区域等;销售区域周边要设置灭火器、视频监控等防火防盗设施,保障安全。卫生用农药销售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所售卫生用农药的使用方法、理化特性、消防知识、急救措施等,并对购买者有告知义务。
8.违法行为将予以查处。对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防蝇驱蚊类产品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防蝇驱蚊类产品的,及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市、商场、零售店、网店)切记要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的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