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18】农民工相关典型案例——从龚某欠薪案看恶意欠薪罪的处理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02-22 11:01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接到投诉,称江西某有限公司承包人龚某在经开区万科金域国际二期项目中,拖欠严某钢筋制作班组、黄某点工班组、刘某绑扎班组民工工资共计104万元。

【调查与处理】

接到投诉后,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当日反馈,工程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了承包人龚某,并于次日提供了付款凭证和有龚某本人签字的结算清单,而承包人龚某迟迟未来处理欠薪事宜。根据南昌市联合清欠办的有关规定,2018年1月9日,经开区劳动监察局通过经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告知龚某配合劳动监察局调查,否则后果自负。

龚某遂于次日和11日到经开区劳动监察局接受调查,对付款凭证和结算清单予以确认,但声称自己没有钱,工人想要钱就去找施工单位。在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当场对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1月22日之前将所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到位时,龚某拒绝签收,拒不支付其所欠工人工资。

1月22日,工人仍未收到工钱,承包人龚某的行为已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根据两法衔接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1月29日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将此案件依法移交给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承包人龚某于2月7日将所拖欠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江西某有限公司承包人龚某在经开区万科金域国际二期项目中,拖欠严某等民工工资共计10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开区劳动监察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立案调查,核实了欠薪的事实和金额。但承包人龚某在已收全部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仍多次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付清农民工工资,完全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二、本案中,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的规定,向承包人龚某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龚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是龚某克扣拒付的农民工工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龚某在已收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多次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是龚某克扣拖欠严某等农民工工资104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四是南昌市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当场对龚某下达整改指令书,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五是龚某克扣拒付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

龚某欠薪案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欠薪案件。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全面落实欠薪入罪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明确规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情形,对龚某等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为了劳动监察部门一个有力武器。

2.有利于运用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收存证据,且畏惧付出通过行政、司法程序时的时间、物质等成本。遭遇欠薪时往往寄希望于以人情等方式讨要,无果后又极易引发新的问题。该案例清晰的说明了农民工自身留存证据的重要性和政府工作的快捷性。

(案例来自: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