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lbz/2025-0004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李堡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李政发〔2025〕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4 | 发布日期: | 2025-05-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通知各村(居)民委员会、各部门、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为切实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苏建安生〔2025〕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通知》(苏建安生〔2025〕43号)、《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的通知》(通住建安质〔2025〕69号)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安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海安市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安委〔2025〕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两个专项整治工作中抓好落实。
附件:1.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2.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3.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报备表
4.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行业监管)
5.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责任主体自查)
6.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许可证
海安市李堡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4日
附件1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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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1.压实主体责任 |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结合“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任务分工,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任务分工,严格落实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动火作业相关安全主体责任。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2.突出焊机管控 |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同步推进焊机“一机一码”和“加芯赋码”技术改造,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实现电气焊作业“以人管人”向“以码管人”转变。 |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落实“一机一码”要求。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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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各方责任 |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资质、作业方案进行审核。监理单位要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加强监理巡视并全程旁站。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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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督促其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资质、作业方案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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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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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
4.严密管控措施 |
(1)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 |
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动火作业前需公示作业时间及范围,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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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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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火作业前需公示作业时间及范围,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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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风险研判 |
(1)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户(室)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
(1)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并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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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运用风险报告系统、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等平台,辨识、报告动火作业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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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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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
6.强化备案管理 |
(1)督促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的,及时提醒、督促责任单位去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2)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并应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
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等),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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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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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
7.明确制度责任 |
(1)督促单位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定期带队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听取工作汇报。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要将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定期带队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听取工作汇报。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督促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动火作业现场。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动火作业现场。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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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
8.规范审批程序 |
(1)督促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要健全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凡动火作业,必须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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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单位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动火作业情况,有条件的可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同步下属企业动火作业数据。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动火作业情况,有条件的可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同步下属企业动火作业数据。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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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的,需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承包、承租方实施动火作业的,需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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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9.督促持证上岗 |
(1)督促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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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查验责任 |
(1)督促用工单位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作业,推行“三查三验”工作机制(用工单位在聘用动火作业人员时需完成证件真实性核验、人证一致性核验、作业匹配性核验)。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作业,推行“三查三验”工作机制(用工单位在聘用动火作业人员时需完成证件真实性核验、人证一致性核验、作业匹配性核验)。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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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运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行业领域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逢查必检证书”制度。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综合运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关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格落实“逢查必检证书”制度。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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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
11.严守操作规程 |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1)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在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和动火作业“四个一律”(动火一律持证上岗、动火一律申请批准、动火一律条件核查、动火一律现场监管)。在发生初起火灾时,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督促有关单位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房屋建设工程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四个一律”(动火一律持证上岗、动火一律申请批准、动火一律条件核查、动火一律现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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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作业过程中严格做好现场管控,推行“三色标牌”现场管理(红牌区作为动火核心区、黄牌区作为警戒区、绿牌区作为物资存放区),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改善施工环境,增加安全系数。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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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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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探索为高风险场所动火作业配置便携式记录仪,全程实时记录作业数据,作为事故调查关键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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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
12.突出隐患整治 |
结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作为重点检查事项,精准排查整治隐患,依法实施处罚。 |
结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作为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检查事项,精准排查整治隐患,依法依规责令停止作业并移交行政处罚。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七)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13.落实先培后岗 |
(1)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实习期内的安全教育培训。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督促产权单位、管理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和实习期内适岗能力不足的,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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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
14.加强警示警醒 |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 |
配合应急、消防部门,做好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等安全宣传引导,针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2)建立密闭空间作业窒息爆炸案例、多业态场所交叉作业引发火灾案例、无证人员违规操作伤亡案例等“三类案例库”。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
配合应急、消防部门,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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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大宣传力度 |
编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禁性公告,发布动火作业法律后果清单,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 |
指导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考核基地等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在显著位置增设动火作业安全宣传专栏,以张贴宣传图画、布设教育展板、循环播放警示视频等方式强化安全意识。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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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畅通举报渠道 |
全面实施有奖举报、“互联网+举报”等模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推动建筑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
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有奖举报、“互联网+举报”等模式,督促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在公共部位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督促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
建设办、各村(居)、各建筑企业(市外企业项目部)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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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国家标准约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
17.强化标准落实 |
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标准,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
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督促提醒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标准以及《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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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全面推广普及 |
(1)大力推广应用国家“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数据共享,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
配合有关部门推广“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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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动动火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一件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 |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一件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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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
19.推进行业监管 |
继续按照《“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通消委﹝2023﹞1号)任务分工,持续开展整治行动。 |
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持续强化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20.加强监督检查 |
(1)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
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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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备案情况开展暗访检查;接到区镇上报或群众举报有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的,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
接到区镇上报或群众举报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的,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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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法实施处罚 |
(1)对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应依法实施处罚。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依法依规移交行政处罚。 |
综安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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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顿。 |
建设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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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
22.加大执法力度 |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移交行政处罚。 |
综安办 |
持续推动 |
(2)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存在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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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要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的,配合相关部门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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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
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动火的,依法依规移交行政处罚。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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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动火作业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
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动火作业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
综安办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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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事故溯源追责。 |
23.严格事故倒查 |
(1)对人员密集场所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要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责任,并深挖背后的责任缺失问题。 |
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配合应急、消防部门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责任,并深挖背后的责任缺失问题。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2)对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以及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以及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规移交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置。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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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肃追究责任 |
(1)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 |
配合应急、消防部门,对于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做好挂牌督办相关工作。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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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配合应急、消防部门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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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2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住建领域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1.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
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手续,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推行属地备案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指导,强化火灾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电子备案平台”。 |
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手续,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推行属地备案制度,明确区镇(园区)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指导,强化火灾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电子备案平台”。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
2.加大建设过程监管力度。 |
严格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有关规定,以及即将修订的《冷库安全规程》(GB/T 28009-2011)、《室内装配式冷库》(SB/T 10797-2012)等标准。采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现场发泡作业、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工序施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环境。结合新兴行业和职责交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修订,进一步明确冷库、室内冰雪场馆等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和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掌握有关情况,严防漏管失控。 |
严格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有关规定,以及即将修订的《冷库安全规程》(GB/T 28009-2011)、《室内装配式冷库》(SB/T 10797-2012)等标准。采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现场发泡作业、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工序施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环境。 |
建设办、各村(居) |
2025年6月底前完成;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过程监管由区镇(园区)建管部门负责 |
3.建立责任倒查机制。 |
对于因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问题导致的重特大亡人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生产、销售、检验检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统一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治期间发生保温材料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对于因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问题导致的重特大亡人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配合应急、消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检验检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统一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治期间发生保温材料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建设办、各村(居) |
持续推动 |
附件3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报备表
序号 |
报备项目 |
报备内容 |
备 注 |
1 |
工程类型 |
□新改扩建工程 |
|
2 |
许可类型 |
□限额以上工程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须作为 |
3 |
动火作业属地 |
县区(市):街道: |
|
4 |
工程名称 |
零星作业可按“所在场所”+“动火作业类别”填报 |
|
5 |
建设单位 |
(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 |
须盖单位公章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7 |
施工单位 |
||
8 |
动火作业地址 |
须填报详细地址 |
|
9 |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
10 |
动火作业内容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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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火作业规模 |
㎡或 m或 万元 |
|
12 |
报备人姓名&电话 |
||
13 |
报备时间 |
||
14 |
动火作业属地签收人 |
||
备注: |
附件4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行业监管用)
工程名称 |
|||
责任主体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
限额以下工程监管机构 |
属地街道(镇园):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1、压实主体责任 |
(1)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结合“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任务,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
|
2.突出焊机管控 |
(1)施工企业使用的焊机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部委新修订的《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等标准和规定。 |
||
3.加强统一管理 |
(1)是否督促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主体制定出台责任清单。对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建筑产权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是否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4.落实各方责任 |
(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
|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
5.严密管控措施 |
(1)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是否在室外进行,是否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 |
|
6.加强风险研判 |
(1)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前,是否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
||
(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
7.强化备案管理 |
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是否依法实行属地备案制度。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情形。 |
|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
8.明确制度责任 |
(1)施工单位是否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带队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听取工作汇报。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
9.规范审批程序 |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 |
|
(五)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10.督促持证上岗 |
(1)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是否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
|
11.落实查验责任 |
(1)用工单位是否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作业,是否推行“三查三验”工作机制(用工单位在聘用动火作业人员时需完成证件真实性核验、人证一致性核验、作业匹配性核验)。 |
||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
12.严守操作规程 |
(1)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
13.突出隐患整治 |
结合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否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的“六必须”情形,作为重点检查事项,精准排查整治隐患,依法实施处罚。 |
|
(七)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考试培训。 |
15.加强考培监督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对于培训考试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条件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培训机构如若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予以上报清退。 |
|
16.提高考培质量 |
(1)对于规范化考点的建设,是否按照发证部门自建或依托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的模式统筹纳入各地考试点布局优化中,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 |
||
17.落实先培后岗 |
(1)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是否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是否在人员实习期内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
||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
18.加强警示警醒 |
是否配合应急、消防部门做好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等安全宣传引导,是否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 |
|
19.加大宣传力度 |
是否配合消防部门,在人员密集场所督促产权单位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
20.畅通举报渠道 |
是否推动责任主体全面实施有奖举报、“互联网+举报”等模式,是否督促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
|
(九)强化国家标准约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
21.强化标准落实 |
是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标准,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
|
22.全面推广普及 |
是否配合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快应用本地区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大力推广应用国家“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数据共享,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
||
(十)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
23.推进行业监管 |
是否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通消委﹝2023﹞1号),持续强化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
24.加强监督检查 |
是否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配合消防部门执法检查。是否督促属地住建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或群众举报涉及到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的,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是否指导属地住建部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
||
25.依法实施处罚 |
是否对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十)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
26.加大执法力度 |
是否对检查发现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是否对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否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对动火作业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 |
|
(十一)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事故溯源追责。 |
27.严格事故倒查 |
是否配合消防、应急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责任,并深挖背后的责任缺失问题。是否重点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的责任,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是否对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以及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线索,依法依归移交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置。 |
|
28.严肃追究责任 |
是否配合消防、应急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做好挂牌督办相关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备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法律法规,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定义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2.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动火作业,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的场所谁管理”原则,请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主体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3号)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4.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且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动火作业,请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主体直接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附件5
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建设单位、产权人等责任主体自查使用)
工程名称 |
|||
责任主体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项目总监: |
||
限额以下报备机构 |
属地街道(镇/园): |
||
工作阶段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动火作业前准备阶段 |
1.统一管理 |
(1)相关单位是否制定出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主体责任清单。对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产权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是否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 |
|
2.落实责任 |
(1)施工单位是否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是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是否每月至少检查1次动火作业现场。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带队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听取工作汇报。 |
||
工作阶段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动火作业前准备阶段 |
3.加强风险研判与告知 |
(1)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前,是否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
|
4.落实备案 |
(1)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是否依法实行属地备案制度。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情形。 |
||
5.规范审批 |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 |
||
6.强化落实 |
(1)相关责任主体是否严格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等标准,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
||
7.先培后岗 |
(2)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是否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是否在人员实习期内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
||
动火作业过程管理 |
8.严守规程 |
(1)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
工作阶段 |
具体措施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动火作业过程管理 |
9.持证上岗 |
(1)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是否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
|
10.落实查验责任 |
(1)用工单位是否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作业,是否推行“三查三验”工作机制(用工单位在聘用动火作业人员时需完成证件真实性核验、人证一致性核验、作业匹配性核验)。 |
||
11.严控措施 |
(1)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是否在室外进行,是否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 |
||
12.畅通渠道 |
是否全面实施有奖举报,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有无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 |
||
动火后 复查 |
13.现场清理 |
(1)作业结束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是否按要求清理可燃物,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安全后再离开。 |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备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法律法规,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定义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2.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动火作业,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的场所谁管理”原则,请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主体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3号)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4.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且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动火作业,请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主体直接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附件6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许可证
编号:动火作业属地街道:
建设单位名称 |
(产权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称 |
工程 情况 |
□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及 零星动火作业 □其他 |
|||
申请 动火单位 |
(施工单位名称) |
||||
动火部位 |
|||||
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 切割()喷灯() 打磨()砂轮() 电钻()其他 |
电焊、气焊和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编号 |
|||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
动火内容 以及 存在风险 |
|||||
现场消防 安全措施 |
1.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
||||
动火人 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动火现场 负责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 批准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完工 验收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各留存一份。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许可证
编号:动火作业属地街道:
建设单位名称 |
(产权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称 |
工程 情况 |
□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及 零星动火作业 □其他 |
|||
申请 动火单位 |
(施工单位名称) |
||||
动火部位 |
|||||
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 切割()喷灯() 打磨()砂轮() 电钻()其他 |
电焊、气焊和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编号 |
|||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
动火内容 以及 存在风险 |
|||||
现场消防 安全措施 |
1.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
||||
动火人 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动火现场 负责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 批准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完工 验收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各留存一份。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许可证
编号:动火作业属地街道:
建设单位名称 |
(产权人或 管理使用人) |
所在 地址 |
|||
工程名称 |
工程 情况 |
□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及 零星动火作业 □其他 |
|||
申请 动火单位 |
(施工单位名称) |
||||
动火部位 |
|||||
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 切割()喷灯() 打磨()砂轮() 电钻()其他 |
电焊、气焊和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编号 |
|||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
动火内容 以及 存在风险 |
|||||
现场消防 安全措施 |
1.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
||||
动火人 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动火现场 负责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 批准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
动火完工 验收人 |
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 |
备注: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各留存一份。
《动火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动火许可证》:
1.动火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2.室外动火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3.施工区与非施工区未做有效的防火分隔;
4.作业现场防火措施未落实;
5.与刷漆、喷漆、脱漆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交叉作业。
6.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动火作业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终止施工动火作业,需要继续作业的,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3.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动火人或监护人有临时调整的;
5.已经发生事故。
《动火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动火许可证》:
1.动火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2.室外动火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3.施工区与非施工区未做有效的防火分隔;
4.作业现场防火措施未落实;
5.与刷漆、喷漆、脱漆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交叉作业。
6.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动火作业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终止施工动火作业,需要继续作业的,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3.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动火人或监护人有临时调整的;
5.已经发生事故。
《动火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动火许可证》:
1.动火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2.室外动火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3.施工区与非施工区未做有效的防火分隔;
4.作业现场防火措施未落实;
5.与刷漆、喷漆、脱漆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交叉作业。
6.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7.其他不符合安全动火作业的情形。
二、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终止施工动火作业,需要继续作业的,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3.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动火人或监护人有临时调整的;
5.已经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