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kfq/2021-00256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开发区 文号: 海开管委〔2021〕141号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开发区2021年开放型经济推进激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开发区2021年开放型经济推进激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11-10 09: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局办,腾海集团:

经研究决定,现将《开发区2021年开放型经济推进激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开发区2021年开放型经济推进激励实施办法

为全面完成市、区对2021年开放型经济工作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全区开放型经济新跨越,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依据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激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社会自然人、委托招商机构、相关企业等。

二、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实体项目奖励

1.制造业类外资项目:引进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的外资项目,按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20万元;引进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到账15%及以上并经南通市或海安市确认为外资新招引项目的,按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23万;引进注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被南通市确认为10亿元(含)以上开工项目,按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25万。

该奖励根据外资实际到账额予以奖励,就高不就低。

2.制造业类内资项目:引进总投资1亿元的开工项目,奖励引荐人10万元;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奖励40万元,每增加1亿元总投资,奖励增加10万元,项目规模以市项目办确认开工规模为准。

该奖励经市考核确认为开工项目后兑现40%(10亿元以下海安市确认,10亿元及以上南通市确认);项目设备达到海安市或南通市考核确认的竣工转化要求时再兑现40%,项目达协议约定达产达效后再兑现20%。

3.服务业项目奖励:引进经南通市考核确认的服务业项目,每有1个奖励100万元,包括新兴生产线服务业项目、高端酒店、企业总部、旅游项目、特色服务业项目等。

服务业土建类项目开工建设达到市考核考核要求时奖50%,项目协议达效时再奖50%,非土建类项目经市确认后直接兑现。

4.下列项目落户我区的,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1)市、区有重大配套政策的项目,如设备补贴、资金贴息、代建厂房、基金配套等配套总额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25%的实行一事一议。

(2)重点农业项目。

(3)其他因特殊情况引进的战略型、科技型项目。

(4)协议已约定给予投资方外资到账全额比例奖励的项目,引荐人不重复享受外资到账奖励。协议已约定给予投资方外资到账部分比例奖励的项目,剩余比例部分引荐人可以享受外资到账奖励。协议约定投资方外资到账数额全部完成到账后,投资方新增外资到账额,引荐人一般不得享受外资到账奖励。

(5)引进落户我区的共建共享项目,项目奖励按市相关文件结合本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二)引进服务外包项目奖

引进下述服务外包项目按亿元产业项目标准奖励的50%计发奖励给引荐人。

1.引进新兴服务业类企业(软件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联网服务、数据中心云计算、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数字出版、游戏开发、环境服务、供应链管理、科技服务、工程设计、服装设计、地理信息、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年应税销售达1000万元。

2.引进离岸外包企业,离岸执行额超过300万美元。

3.引进国内外IT知名培训机构或世界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年培训人数超300人以上。

(三)境外投资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境外投资中中方协议投资额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投资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实际完成的对外投资额按照每200万美元奖励投资人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非新增用地类外资项目奖

招引不新征用地的外资项目(指贸易型公司、工程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保险、并购、租赁厂房、参股等),按每完成注册外资到账100万美元予以奖励23万元,外资到账经确认后根据到账额一次性予以兑现。

(五)增资到账奖励

已落户区内企业增资扩产、新上项目,在完成原协议约定外资到账后,新增到账外资(包括以外方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形式)按照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3万元。

(六)外贸进出口奖励

2021年区内外贸自营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增幅超过5%(含),当年度净增加部分中进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出口贸易奖励5万元,进口贸易奖励2万元;当年增幅低于5%,当年度净增加部分的奖励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招引外贸进出口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累计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出口贸易奖励5万元,进口贸易奖励2万元;当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本奖励包含1000万美元进出口总额的基数部分,协议约定可注册多家公司的,进出口总额可累计计算。进出口数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后兑现。该奖励与海安市、南通市外贸奖励不重复享受,如市奖励总额大于本奖励标准,可就高享受。

以上(三)服务业项目奖励、(四)非新增用地类外资项目奖、(五)增资到账奖励、(六)外贸进出口奖励,可奖励给投资人,也可奖励给引荐人,但投资人和引荐人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奖励确认

以上各项激励奖励项目在经南通市或海安市考核确认后,由所涉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相关部门审核,经规范程序报批后,按照发放要求及时兑现(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海安市、南通市对相关项目招引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相关文件执行,涉及公务员、事业人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2021年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账项目等,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