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kfq/2023-00118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开发区 文号: 海开管委〔2023〕56号
成文日期: 2023-07-06 发布日期: 2023-07-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开发区应急管理执法车辆使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开发区应急管理执法车辆使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海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7-28 08: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有效调配和使用我区应急管理执法车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发挥最大效益,确保租赁配备的车辆管理统一化和制度化,现将《开发区应急管理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开发区应急管理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确保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配备的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调配和使用车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尽量控制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地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本车辆是指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的燃油汽车;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在职在编执法人员。

3.车辆日常实行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4.本车辆为本单位执法检查专用车辆,不得驶离所属辖区(区联合行动除外),不得对外租借。车辆在办事处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

5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负责日常钥匙保管、车辆检查、用车批准及登记、加油和停放管理。每天下班时应检查车辆是否停放到位、车门车窗是否锁紧。

6.安监人员需用车的,应征得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用车登记表》,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等信息后,方可用车,不按规定流程进行用车登记的,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7.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任务的,亦须电话通知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单位交车后补签《用车登记表》。

8.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应遵循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调配车辆使用。

9.车辆驾驶人员领取车辆钥匙后,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在使用车辆之前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状况和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并由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与区安监局联系。应爱护车辆,尽量避免行驶颠簸路段。不得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一旦发现,将取消其车辆使用资格,造成车辆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车辆的停放

10.单位车辆钥匙由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还时,应将钥匙交还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应及时检查车况,确认无问题予以签字交接。

11.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单位专用车位,并将车门车窗锁妥;出车过程中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年终考核扣分管理。

12.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各办事处的专用车位,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办理私事,公务外出时,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及各类娱乐场所门前。

第四章养护管理

13.驾乘人员应尽力保持车内卫生整洁,车况良好。每月至少对车辆清洗1次。

14.车辆的平时加油费用由办事处承担,车辆的保险费和正常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第五章事故处理

15.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负责人报告。

16.凡因违法、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因路边违法、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17.驾驶公务车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向车辆出租方报告。驾驶人员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相关理赔资料证明在5天内送交出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有关手续而导致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驾驶人员需自行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

第六章驾驶人员守则

18.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19.驾驶人员必须具有有效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20.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21.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需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要及时与出租车公司联系,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22.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23.车内严禁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24.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都应在车辆行驶前系好安全带,否则司机不得行驶。

25.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高于28度或低于10度方可开启。

26.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通管制措施。

27.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立即就近诊疗。

第七章相关奖惩

28.单位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单位将取消或暂停其驾驶公车资格:未经批准出车或出车未登记者,暂停使用公车1个月;酒后驾车者,取消其办事处用车资格;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暂停用车1个月;发生严重违纪者,将按党纪条规实施问责。

29.驾驶人出车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章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相关费用全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八章附则

30.本制度在《海安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20〕25号)下运行。

31.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32.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