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我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货运业户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货运业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决定注销98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注销许可证业户所属货运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同步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被注销许可证的业户及所属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上所述证件于公告之日起作废。
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电话:0513-88897021。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