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jyju/2021-00109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12-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海安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12-23 09:2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同时,构建符合海安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奋力书写好乡村振兴的海安篇章。

二、遵循的原则和明确的目标

《办法》遵循了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城乡融合、服务一体。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二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三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收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五是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机制体制。

主要目标: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0年,形成具有海安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机制,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在全市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到2035年,全市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三、对各管护主体责任进行明晰

主体明确是落实管护责任的关键和前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主体多元,需要明晰权属关系,进行协同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具体实践,明确了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主体、农户等各类管护主体,落实各类主体管护责任,要求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运营企业要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广大农民群众要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

四、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有效分类

由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方法较多,且具有点多面广、类型多样的特点,为避免交叉重复、更加清晰分类,《办法》采取按经营属性分类的办法,即根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盈利能力,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特点,分类提出管护机制,要求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同时,提出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区镇、街道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五、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为建立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我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长效运行,《办法》重点在三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二是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通过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三是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