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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运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05-3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交运局 发布时间:2018-05-3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交通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近年来,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5月14日海安县城瑞海家园小区东侧一楼店铺快餐店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燃,导致5人被灼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县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海安委〔2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与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对涉及的单位食堂、出租餐饮场所、工程施工项目部等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整治,并于每周五上午9:00前上报周报表,其他材料按照时间节点提前一天上报。

附件:《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海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安委办〔2018〕38号

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5月14日海安县城瑞海家园小区东侧一楼店铺快餐店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燃,导致5人被灼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县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二、职责分工

目前,我县钢瓶液化气的使用主要分布在小餐饮饭店、各类小吃摊位,这些单位数量多,安全意识和管理薄弱,燃气供气瓶安装使用不规范,且多分布于居民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以及商业街区、主次干道两侧,监管难度大,已成为影响安全的一大潜在风险。各区镇、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区镇属地监管责任。

(一)落实区镇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镇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人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作用,做到宣传教育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所辖区域内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1.城乡住建部门。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防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4.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饭店、农家乐饭店等旅游景点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管。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络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安监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8.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管。

(三)督促供用气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供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给从事私下贩卖燃气的个人售卖燃气。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供应的燃气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

2.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5月下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镇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完善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区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5月30日前,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促整改阶段(6月至7月)。

1.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6月15日前将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各区镇负责燃气管理的部门。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尤其要重点关注使用燃气的临街门面、人员密集场所,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牵头负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商务部门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关停直至取缔。

(三)检查督查阶段(5至8月)。

县商务部门每月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县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各区镇、各相关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商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双控”(风险排查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设相结合、与日常监管执法和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严格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

各区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百姓和用气企业(单位)了解掌握燃气使用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切实防范燃气使用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有关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县安委办张丽东,电话:88169810;县商务局景永庆,电话:81868871。

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海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区镇/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统计时段

供气企业自查情况

用气企业(单位)自查情况

派出检查情况

执法处罚情况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家数

隐患数

家数

隐患数

检查企业(单位)数

查出隐患数

整改隐患数

挂牌重大隐患数

关闭取缔数

停业整顿数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处罚金额(万元)

单位(家)

个人(人)

本期

累计

填报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注:1.周报表数据务必客观、真实、准确,汇总数据为截止填报当日。

2.每周五上午11:00前报县安委办、县商务局。


抄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区镇安监站(局)

顾国标书记、于立忠县长及各位副县长

海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