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工业、交通\水运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交运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2-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机关科(室):
现将《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5日
抄送: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
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 |
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17〕29号)和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交安〔2018〕3号)文件精神,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发生的船舶碰撞桥梁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事故的发生,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8年2月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两个明显、三个确保、一个有效遏制”,即全县干线航道桥区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广大船员驾船通过跨河桥梁时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显提高;确保跨河桥梁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内河通航水域跨河桥梁的防撞设施、助航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设备配备设置到位,确保跨河桥梁的通航安全隐患治理到位;有效遏制辖区内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的水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全县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所有跨河桥梁,重点是等级航道上的干线公路桥、高速公路桥、农村公路桥、铁路桥等。
(二)全县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队)和船公司,重点是油船、化学品船、砂石船等。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梳理跨河桥梁通航安全状况。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上的所有桥梁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重点排查桥梁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桥涵标、桥名牌、水深标尺、通航净高标尺以及桥区禁止船舶停泊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桥墩防撞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二)开展跨河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研究提升跨河桥梁的防船舶碰撞能力,对不满足现行通航等级和标准的跨河桥梁,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通航桥梁水中墩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防碰撞设施的,要立即督促相关单位逐步设立完善。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跨河桥梁,要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桥涵标、水尺等助航、警示标志,同时要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日常维护计划。对于跨河桥梁所在通航水域,要按照航道维护等级要求维护航道水深和确保标志设施技术状况正常,各项通航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各类在建跨河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批复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相关安全设施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施工期间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干扰船舶安全通过施工水域,对降低航道通航条件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四)加强跨河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动态监管。通过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桥梁下停泊或系缆,严禁船舶(船队)在桥梁水域内进行编解队、过驳、抛锚等活动。要严格执行船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VITS、AIS、CCTV等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大对重点通航桥区水域的巡航检查和动态管控。要密切关注汛期和枯水期水位、水文流态及通航环境的变化,及时发布通航信息,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船舶通过桥区水域;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超高、超宽船舶进入航行条件受限水域航行。
(五)提升船舶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不断增强水上从业人员和桥梁管理单位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积极营造专项整治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各相关部门要在排查登记期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具体形式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二是在海事执法站点、船闸、港口码头等船民聚集区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拉横幅贴标语、发放《船舶通过桥梁水域安全须知》材料等多种方式,向广大船民进行宣传,提醒船民在通过桥梁水域时谨慎驾驶、安全操作;三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企业活动,主动接受企业安全咨询,积极开展好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安全约谈等工作,督促航运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将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纳入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桥梁安全隐患排查阶段(2018年2月9日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辖区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对已建、在建桥梁的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坚决做到“全覆盖、零死角”,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检查效果,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辖区桥梁档案,组织专家深入分析评估辖区桥梁安全状况,明确桥梁管养单位和整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同时形成书面排查材料连同《辖区通航水域跨河桥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8年2月8日前报县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2月10日-9月30日)。统一开展隐患整改行动,对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隐患的跨河桥梁,
由交通运输局发函至桥梁管理单位。要明确专员,跟踪整改结果,将登记在册的隐患,逐项整改,销号落实,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逐个说明原因,并明确限期整改的时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检查,督促桥梁建设单位、运营管养单位、航标维护等责任主体落实桥梁通航安全维护责任,必要时要提请县安委会协调督办,坚决消除隐患,确保辖区通航安全和桥梁设施运行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每月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3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和经验,归纳、评估、提炼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完善跨河桥梁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请各部门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县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负责所管养桥梁排查统计、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公路部门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排查统计、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铁路服务中心负责铁路桥梁排查统计、隐患整改工作。
(四)航道部门负责对桥梁权属单位是否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进行监督管理;联合地方海事部门对船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五)地方海事部门负责非交通管养的其他桥梁的排查统计工作,督促桥梁权属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负责对桥梁权属单位是否按照《内河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和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在桥区违章航行、停泊的查处工作;联合航道部门对船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防范船舶碰撞桥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积极推动落实。县局成立由陈峰任组长,梅崇存、高卫东、曹劲松、朱华龙为副组长,徐春建、尹德文、史建国、梅一新、王海波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梅一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隐患整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交通运输局负总责,公路、航道、海事、铁路服务中心等部门在交通运输局领导下,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需要持续推进的,要明确整改目标和期限,确保各项隐患整改任务落到实处。要主动向地方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对专项整治涉及其他政府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
(三)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部门在抓排查、抓整改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督查指导,建立定期进行会办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县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实施效果的督察指导,并将相关工作纳入2018年度县局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附件:1.通航水域跨河桥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通航水域跨河桥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编号 |
桥梁名称及所在线路编号 |
建设情况(建设年代或开工日期) |
所在水域① |
桥梁类型⑧ |
桥梁两侧距离最近码头、锚地或渡运航线距离② |
主通航孔设置(净空高度/宽度/代表船型)③ |
副通航孔设置(净空高度/宽度/代表船型)③ |
主通航孔船舶密度(艘次/天) |
副通航孔船舶密度(艘次/天)③ |
主通航孔桥墩防撞能力 |
\r\n 副通航孔桥墩防撞能力 \r\n |
\r\n 非通航孔自然水深/桥墩防撞能力 \r\n |
\r\n 超过主通航孔通航标准的船舶频次/最大船舶吨位 \r\n |
\r\n 超过副通航孔通航标准的船舶频次/最大船舶吨位 \r\n |
\r\n 超过主通航孔防撞能力的船舶频次 \r\n |
\r\n 超过副通航孔防撞能力的船舶频次 \r\n |
\r\n 主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r\n |
\r\n 副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r\n |
\r\n 非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r\n |
\r\n 桥区水域助航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r\n |
\r\n 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r\n |
\r\n 背景灯光是否妥善遮蔽 \r\n |
\r\n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⑤ \r\n |
\r\n 监管手段情况⑥ \r\n |
\r\n 是否被列为安全隐患⑦ \r\n |
\r\n 安全责任主体名称(业主或经营者或管理者或所有权者) \r\n |
\r\n 是否向业主发出隐患通知书 \r\n |
\r\n 是否向当地政府通报隐患情况 \r\n |
\r\n 备注 \r\n |
1 |
市府东路大桥 |
2005 |
京杭运河宿迁城区段 \r\n |
大桥 |
远离 |
7/120/运河标准船型 |
不详 |
150 |
无 |
差 |
无 |
\r\n 不详 \r\n |
\r\n 无 \r\n |
\r\n 无 \r\n |
\r\n 无 \r\n |
\r\n 无 \r\n |
\r\n 防撞桩 \r\n |
\r\n 无 \r\n |
\r\n 无 \r\n |
\r\n 是 \r\n |
\r\n 是 \r\n |
\r\n 否 \r\n |
\r\n 是 \r\n |
\r\n 巡航管理 \r\n |
\r\n 是 \r\n |
\r\n 宿迁市建设局 \r\n |
\r\n 是 \r\n |
\r\n 是 \r\n |
\r\n 防撞设施正在完善 \r\n |
单位负责人:(章) 部门负责人: 统计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①标明跨航道名称、位置;②如果附近没有或较远,对该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基本没有影响,则可填“远离”,其它情况除应填实际距离,还应明确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标准,但仍对通航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③标明有出处的通航净空高度、宽度以及船型;④指业主单位采取的除设置助、导航标志、警示标志以外的其他措施;⑤包括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规定;⑥应当标明是否具有VTS或CCTV及其他有效手段;⑦标明是否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地区、县级或本局的安全隐患。另,有些桥梁由于年代久远,没有相关数据,可在相关栏目中填写“不详”,但应在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⑧示例:按跨径分:大桥、特大桥、中桥、小桥;按结构类型分:梁式桥、肋拱桥、刚架拱、悬索桥......建议按跨径填写。
附件2:
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
任 务 分 解 |
责 任 单 位 |
排查梳理跨河桥梁通航安全状况 |
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上的所有桥梁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重点排查桥梁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桥涵标、桥名牌、水深标尺、通航净高标尺以及桥区禁止船舶停泊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桥墩防撞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
公路桥梁由公路部门负责;农路桥梁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桥梁由地方海事部门负责。 |
开展跨河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 |
研究提升跨河桥梁的防船舶碰撞能力,对不满足现行通航等级和标准的跨河桥梁,要督促管养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交通运输局牵头,公路、航道、地方海事等参与。 |
对通航桥梁水中墩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防碰撞设施的,要立即督促相关单位逐步设立完善。 |
公路桥梁由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未移交公路部门的,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农路桥梁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桥梁由地方海事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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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跨河桥梁,要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桥涵标、水尺等助航、警示标志,同时要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日常维护计划。 |
航道部门、地方海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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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河桥梁所在通航水域,要按照航道维护等级要求维护航道水深和确保标志设施技术状况正常。 |
航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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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各类在建跨河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
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批复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相关安全设施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交通运输局、 公路、 航道、 地方海事等参与 |
施工期间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干扰船舶安全通过施工水域,对降低航道通航条件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
地方海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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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河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动态监管 |
严格执行船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VITS、AIS、CCTV等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大对重点通航桥区水域的巡航检查和动态管控 |
地方海事部门 |
要密切关注汛期和枯水期水位、水文流态及通航环境的变化,及时发布通航信息,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
航道部门、地方海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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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超高、超宽船舶进入航行条件受限水域航行。 |
航道部门、地方海事部门 |
|
提升船舶安全防范意识 |
向广大船民进行宣传,提醒船民在通过桥梁水域时谨慎驾驶、安全操作。 |
航道部门、地方海事部门 |
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企业活动,主动接受企业安全咨询,积极开展好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安全约谈等工作,督促航运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将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纳入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 |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