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交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安市政府于2020年8月15日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方案》精神,现对《实施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背景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部署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0号)。
二、实施意义
按照全面摸排→深入分析→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的顺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治理,至2021年底基本消除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机动车坠河落水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水平显著提升。
三、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临水等危险路段:1、桥梁段;2、路侧3米内有水深1.5米以上水域的临水路段;3、路侧3米内有急弯、陡坡且高差大于4米的高路堤路段;4、其他易发生机动车落水事故的危险路段。
(二)实施范围:1、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2、有路面铺装、宽度2.5米以上可通行机动车的其他农村道路。
(三)实施原则:1、农村公路上桥梁必须设置护栏,并与桥面板可靠连接,桥头设置一定长度、强度的防护设施;2、农村公路路侧 3米内有水深 1.5米以上水域的临水路段设置护栏;3、农村公路路侧3米内有急弯、陡坡且高差大于4米的高路堤路段宜设置护栏;4、农村公路其他危险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等防护设施,示警桩、示警墩等视线诱导设施 ,也可在路侧植树、堆土或设置砌块等;5、其他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治理可设置护栏、示警桩、示警墩等设施,也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在路侧植树、堆土或设置砌块 ,并可视情对非主要道路采取机动车禁行、限行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 (2020年7月至 2020年9月)
各责任单位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排查。
(二)制定整治方案(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 )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其中交运局年内完成县道、乡道及通镇村公交和校车的村道临水等危险路段的隐患治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
(三 )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
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隐患治理,动态更新档案清单。
(四 )巩固提升(2022年1月 至 2022年 12月 )
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组织开展“回头看”,建立并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长效管理养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