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主要职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拟定本县辖区内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措施。

(二)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划定全县环境功能区;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县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和参与对全县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全县沿海海域、内河水域、农业生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保护工作;对本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负责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城镇环境功能区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及生态镇村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照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负责老污染源治理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对环境保护实施的竣工验收。

(七)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负责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负责发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察、环保信访工作;负责全县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和新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调处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负责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补助资金和污染防治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并征收排污费。

(十)负责全县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检查、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编制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推广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技术和环境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组织环保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全县环保设施、环保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十二)负责环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负责环保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及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