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8号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8号

当事人: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9906001R

法定代表人:卜荣干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康华路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钢化玻璃生产,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属于特种玻璃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第65条应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你单位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此外,你单位2021年11月底从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搬至海安市城东镇康华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57玻璃制造304,特种玻璃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搬址后你单位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为机加工中心2台,水洗机2台,水磨机1台,水刀1台,切割机1台,钢化炉1台,总投资103万元。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2年11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中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

10.2022年11月9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11月28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12月13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意见:1、不知道搬迁之后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政府2019年开始拆迁事宜,我公司去年11月份从原址搬迁,老地址与新地址距离四五公里左右,同属立发街道,有拆迁证明,公司有老环评,不知道搬迁之后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搬迁之后生产设备在原先基础上改造升级,涉及用水的机台所用的水为收集循环利用,不产生废水排放,钢化炉用电不产生废气排放,钢化炉风机起动瞬间噪音,由于厂区附近无居民故不扰民。2、未有人通知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在环评不到位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我们有老环评时,未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也未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3、积极整改,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原先地址租金一年7万,现在租金一年12万,其实拆迁是亏损的。自去年搬迁之后,我公司生产状况不佳,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规模小,现在办理环评还需要交纳保证金。贵局检查之后,我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请第三方编制,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我单位也积极办理。希望生态环境局能够给一定的时间,我们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请求贵局综合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听证讨论后认为:对于你单位的第1点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搬迁至新址后需要重新办理新环评,根据你单位的说法“企业在搬迁时街道承认相关手续和环保方面的事由他们来协调处理”,你单位应该是知道要重新办理的,只是后续没有跟进到位。违法事实清楚,对第1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你单位的第2点陈述意见,你单位未申请排污许可证违法事实清楚,不了解政策不是可以违法的理由,对第2点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你单位的第3点陈述意见,鉴于你单位确已积极整改且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对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减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伍佰柒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