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82号
当事人:海安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25748758
法定代表人:章广裕
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安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污水处理站东侧发现一处由印染废水形成的渗坑。经调查,你单位部分印染废水经管道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东南侧的污水过渡收集池内,再经水泵提升至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过渡收集池内水位过高后从东侧格挡处溢流至东侧水渠内,现场污水过渡收集池及东侧水渠内均有红色印染废水且水位较高,东侧水渠内放置有潜水泵,通过一根较细的软管向北接入一根较粗的软管,较粗的软管向北排放入污水处理站东侧的空地上,空地为土质地面无防渗措施,废水排放后形成了渗坑,现场较粗的软管正在出水,渗坑内已有较多积水。同时,污水过渡收集池内也有一条软管,此软管正在排放废水至东侧土地上,地面上有明显的过水痕迹,地面已形成潮湿的泥地。检查还发现你单位雨水排口有带有红色的污水从雨水排口阀门闸板下方排放,闸板未能将排口关死,污水经雨水排口排至厂区南侧河道内。现场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采集相关水样,我局委托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采集相关土样进行监测。根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环监(水)字第(063)号监测报告,渗坑内水样中COD浓度达到1450毫克每升,色度300倍,雨水排放口水样中COD浓度达到1080毫克每升,色度60倍。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6月12日、6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证据二:2024年6月13日、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证据三: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6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2024年6月13日、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与周小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证据六:2024年6月2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环监(水)字第(063)号监测报告一份,以及2024年7月11日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NO.ISBBGTBC3654265H4Z号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证据七: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项目环评节选、批复、验收资料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不得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证据八:2024年6月28日海安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2024年9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一份,文号为通01环赔﹝2024﹞34号,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6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积极整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请求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的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2024年9月2日后督察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东侧场地溢出污水已处理完毕,渗坑处污泥已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转运处理,场地已硬质化,厂区雨水管网已进行清理,雨水排口处闸控已进行更换,确保可以密闭,且你单位二期污水处理站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正常运行。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我局对相关陈述予以认可。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肆万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我局予以减少5%系数,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法条规定最低处罚金额贰拾万元整。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