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0号
当事人:南通银山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027152XH
法定代表人:冒仕银
住所:海安市李堡镇工业集中区(陈庄村1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非食用植物油脂生产销售,你单位自查评估报告要求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实际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7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南通银山油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南通银山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
5.南通银山油脂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2年7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2张;
7.南通银山油脂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