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14号
当事人:海安县晋宏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7363
法定代表人:郑明洪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2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17日夜间,我局根据环境信访举报至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空压机正在运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单位南侧厂界进行噪声监测。根据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环监(声)字第(013)号监测报告显示,监测期间你单位南厂界外1米测点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声功能区标准(夜间≤55dB(A))规定的限值要求的17dB(A)。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2月17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5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三:海安县晋宏化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及经营范围;证据四:海安县晋宏化纤有限公司员工解某某、徐某某近期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一份,海安县晋宏化纤有限公司法人郑某某、员工解某某、徐某某身份信息证明各一份,证明现场被调查人员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证据五: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17日、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各一组,证明你单位存在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录像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七:海安县晋宏化纤有限公司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达标排放;证据八: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4日海安市市域治理现代化联动指挥平台(事件)任务交办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由来;证据九:2025年5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环监(声)字第(013)号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应达到4a类声功能区标准;
证据十一: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环监(声)字第(020)号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5年4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2号),2025年5月6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20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1.监测点位确认的问题。是否应该是实际使用权一米以外范围?2.声功能区确认的问题。目前监测对我公司定义为3类声功能区,我公司有特殊情况,南边是328国道,根据GB/T 15190-2014 4.5规定,是一级公路,应属于4类声功能区,8.3.1规定:按照现在的328国道25米外,我公司应属于4类功能区,不应该按照3类来判定超标,自由裁量系数有3%出入。3.对于噪声限值的理解。GB12348-2008 4.1.2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GB,应按照65分贝来计算。我公司空压机是有间断的产生噪声的,不是一直响。4.对周边居民影响的问题。调查材料中对举报人所处的噪声环境及真实性无相应的证据,我认为无客观实际影响,裁量系数为0。5.本案适用从轻减轻情形。我公司积极改正,2月份开始施工改造,后来因城管部门认为改造实心墙属于违建被迫停工,符合长三角应当从轻减轻裁量规定,而该行政处罚中未体现从轻处罚。(提供施工合同和改造前后的平面图纸)6.我公司为老企业,且积极整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后续一定尽快整改到位,噪声达标排放,我公司可以出具承诺书。
经我局核实:1.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3.4厂界的定义“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对你单位“实际使用权一米以外范围”不予采纳;2.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4.5、8.3.1.1和8.3.1.2规定,你单位南厂界噪声监测点属于4a类声功能区,对你单位“应属于4类声功能区”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于5月28日重新送达监测报告(2025)环监(声)字第(013)号、收回原监测报告(2025)环监(声)字第(004)号;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3.7认定频发噪声的条件为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短、强度高,你单位空压机产生的噪声不属于频发噪声,对你单位第三点意见不予采纳;4.自2024年10月29日以来,我局共收到反映你单位噪声扰民信访举报22件,已“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属于“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体现,对你单位第四点意见不予采纳;5.虽听证会后仍有环境信访举报件反映你单位噪声扰民问题,但考虑到你单位目前已对冷冻机房、空压机房、纺丝车间排风管道等敏感噪声源进行隔音降噪工程整改,且达标排放,根据自由裁量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我局对你单位听证陈述采纳情况,2025年6月5日,我局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0号)至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8-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超标幅度:9分贝以上,+23%;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夜间,+10%;声环境功能区类别:4a类,+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较轻,+8%;环境违法次数:1次,0%;积极整改,-5%;计算出罚款金额为84800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