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201号
当事人:海安酷道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GBRD65
法定代表人:李亚钦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和畅中路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大气走航交办,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底漆房内有工人正在作业,大门敞开,执法人员在底漆房内使用PID测得数值为35.79毫克每立方米,查看楼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发现风机未运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9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3年9月2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年排放量;
证据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海安酷道家具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8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2023年10月9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材料:查明问题后,我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对损坏的风机电源控制电路进行检修,于第二日早上6点整改完毕。今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我们定当会吸取教训,规范操作,加强宣传和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对员工和社会负责。恳请领导减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元整。
根据你单位陈述,经我局现场核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对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系数5%,即减轻壹万元。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