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38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0: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38号

当事人:南通通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0P0TNX2

法定代表人:顾美云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南海大道中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从事玻璃钢格栅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模塑机16台、打磨机1台,项目总投资额68.83万元。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份租赁南通耐维特电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属于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1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二:2024年2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人顾美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三:2024年2月29日南通通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2月29日南通通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顾美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4年2月29日南通通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2024年1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七:2024年2月29日南通通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台账记录、厂房承租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总投资额。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证据九:你单位参加南通市线上“学法减罚”平台学习课时并参加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证书编号:320600202404000028。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线上学法减罚专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67分,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学法减罚促进企业规范治理的意见(试行)》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3%,减少罚款壹仟零叁拾贰元整,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叁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玻璃钢格栅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