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165号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15 10: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165号

当事人: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3823884B

法定代表人:胡国俊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葛家桥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干肠车间有生产废水溢流至车间地面,地面废水经地漏、落水管流入厂内雨水管网,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厂区北侧旭东河。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于你单位干肠车间、干肠车间东北窨井、厂外电缆井取水样,根据(2022)环监(水)字第(068)号监测报告,上述水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一级标准。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4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7.证据提取单1组;

8.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22)环监(水)字第(068)号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1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5月1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意见:干肠衣车间于2021年进行投产并且对于该厂房内的管路进行了改造,封堵该车间原有的地面的地漏,将车间内的产生的废水接入到污水管网。贵局检查过程中发现雨水中有污水,通过自检发现,现场的封堵地漏出现了破损,地面的废水通过破损的封堵面进入到雨水。因此我公司非主观偷排,是因为地漏的表面损坏导致部分的废水进入了雨水,在贵局检查后我公司当天就整改到位。我公司认为该环保违法问题属于管理上的疏忽,不应该属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而且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也一直正常运转,第三方监测数据正常,恒泽污水处理厂的水量也正常。我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及时完成整改,请求免予处罚。由于外贸形势恶化、疫情等原因,生产受到很大影响,而且此次该次举报属于恶意同行举报,我公司并不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真罚款,导致我公司倒闭的风险非常高,恳请免于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你单位提出的2022年1月生产前用红砖、泡沫及“堵漏王”对二楼地漏进行封堵,但同时也承认仍存在地面冲洗水通过地漏渗入的情况。我局认为,即使你单位在生产前确实对地漏进行了封堵,但在知道有水渗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再次封堵也存在主观故意性。4月8日现场检查时,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于你单位雨水排口及上下游采河水监测,水质有明显变化。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据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2022年6月9日,你单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赔偿金额共10275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3851元,我局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贰佰贰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