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1号
当事人: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6131515H
法定代表人:周佑
住所: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晓星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产生废油漆桶、UV光氧废灯管、废机油等危废,但未在危废全生命周期平台申报年度管理计划。此外,经查阅你单位自查评估报告,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现场检查时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8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
5.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2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2张;
7.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各1份;
8.元江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节选内容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