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43号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17 10: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43号

当事人: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

注册号:320621600005681

经营者:潘逢

住所:海安县角斜镇环镇南路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受理转办单,2021年12月31日到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1台热水锅炉在使用,有工人正在对锅炉进料,现场在锅炉周边发现有少量煤块混杂在生物质颗粒料内,锅炉房外侧有两盆煤灰。在你单位北侧海安县角斜汽修厂仓库内堆放有20吨煤炭。2022年1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表明已将堆存的煤炭清理。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2022年1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笔录1份。

3.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地址确认书1份。

5.海安县角斜镇临海浴城经营者身份证明1份。

6.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4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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