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78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5: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78号

当事人:南通全周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DE550U

法定代表人:周国银

住所:海安市高新区东庙村1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锦纶长丝生产,在厂区内西北角建有一座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检查时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部零库存,但是在仓库外东侧水泥地上露天堆放约60只桶的危险废物,经核实为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喷淋塔废液,称重后总重10.48吨,桶盖外表面有残留的废液,露天堆放的区域南侧有雨水管网,雨水管网内窨井中积水未流动但表面有油花。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此外,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喷淋塔废液,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应当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但是你单位未备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周国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张某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肖廷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三: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四: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五: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张某华、厂长肖某彬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六: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节选、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意见、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七: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八: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据九: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的合法性。

证据十: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主体资格。

证据十一: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胡集街道移交申报环境问题线索认定表一份,证明执法由来。

证据十二: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微信聊天记录、水处理药剂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积极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6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积极主动整改:主动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玖万伍仟元整,低于法律规定罚款下限,因此罚款金额最终为壹拾万元整。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壹万壹仟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