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gxq/2023-0000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高新区 文号: 海高新安委〔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高新区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高新区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 海安高新区 发布时间:2022-12-12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区各局办、各单位:

近期,全国相继发生多起有影响的事故。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全力防范冬季安全生产各类风险,确保年终岁末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6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苏安电〔2022〕2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南通市续会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小切口抓关键,紧密结合冬季低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极端天气频繁季节性特点以及年终岁尾阶段性安全生产规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务实管用措施,强化问题隐患整治,全面防松懈、防反弹、防事故,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共5条)

1.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全面的冬季安全生产自查活动,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等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做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工作,确保危化品生产、储存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是否设紧急切断阀;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查,冬季易冻结的危化品储罐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是否有防凝、防冻措施;安全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仪表是否完好有效;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是否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3.企业是否存在赶工期、抢产量、超负荷生产运行,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是否擅自在生产现场设置职工休息室、现场办公室,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开停车是否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4.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做好设备设施、原辅料、工艺过程、操作指标等变更风险辨识,是否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开展变更培训。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将专业燃放类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储存药量超过核定储量、购进超标违禁产品、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等问题;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等问题。

(二)城镇燃气(共5条)

1.是否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是否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提出更新改造方案,是否落实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四方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是否编制完善本辖区燃气保供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根据缺口等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有序压减;是否做好停复气通知公告,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用户停复气期间安全指导。

3.是否对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室、群租房等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以及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4.餐饮等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存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等问题,是否将餐饮场所老化橡胶软管全部更换为金属包覆管。

5.是否存在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是否运用电视、网络和移动客户端等加大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宣传力度,经常性提醒居民用户开窗通风、人走关阀。

(三)两客一危一货(共4条)

1.“两客一危”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针对冬季运输安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培训;是否针对冬季运输特点按规定强化车辆检测、二级维护保养以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两客一危”企业是否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是否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是否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3.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规的车辆出场情况。

4.是否加强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及涉疫车辆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装货人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是否加强部门联动检查执法,严肃查处“三超一疲劳”、货车违法载人、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违反禁令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建房(共4条)

1.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是否做到全覆盖,数据录入是否真实完整,隐患判定是否准确可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是否按照市明确的9种重点自建房,推进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2.是否加快推进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3.是否认真开展隐患建筑的评估、鉴定和整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既有隐患建筑年度整治目标。

4.是否推进房屋使用安全教育,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是否针对大风、冰雹、暴雪等极端天气,做好城市低洼、临河地段自建房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五)建筑施工(共4条)

1.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问题;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应对大风、雨雪、冰冻等冬季灾害性气候的防范措施。

2.是否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到场带班检查;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临边、洞口防护是否到位。

3.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火值班制度;工地和集宿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问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4.对新进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到位,根据工种安排对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是否到位。

(六)消防(共7条)

1.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医疗场所、养老院、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是否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是否被占用、堵塞。

2.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厂房、违规电气焊作业、改变厂房内部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企业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员工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是否对同一建筑内容纳30人以上,从事服装、鞋帽、玩具和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逐家企业、逐栋厂房建立台账,采取标本兼治措施,整治风险隐患;是否对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厂房逐栋挂牌督办,对违规电气焊作业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治理。

3.商场、市场等商业场所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仓库等功能后,是否造成疏散宽度不足或防火分区超面积、火灾荷载增大、消防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餐饮场所厨房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是否经常清洗烟道,烟道周边是否堆放可燃物;严格整治违章建筑,是否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是否违规占用中庭、走道或室内步行街,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仿真“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

4.商场、市场等商业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闪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

5.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影响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是否存在影响消防水池、消防电源持续可靠供水、供电的缺陷。

6.是否根据业态、危险源等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九小场所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是否组织过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是否做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7.是否定期巡查巡护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是否组织对林下可燃物进行常态化清理,“树线矛盾”是否按期闭环整改到位,森林消防蓄水池水位是否保持正常,物资储备和扑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是否配备到位。

(七)水上交通(共2条)

1.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是否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管理规定,是否遵守寒潮大风和大雾、局部团雾等特殊天气条件下交通管制要求;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AIS、VIT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2.是否加强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监管;船舶是否存在不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桥区水域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超高航行、船舶超载等行为;是否存在内河船只参与海上运输、海上风电施工等行为,涉水工程是否存在超许可时限、超许可区域施工,施工船舶是否存在违反禁限航规定航行作业等行为。

(八)渔业船舶(共4条)

1.是否存在渔船证书失效,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规买卖、出租、出借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现象;是否存在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或持证等级偏低、普通船员未持证或“人证不符”、未足额办理雇主责任保险等问题。

2.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自动舵、电线电路私拉乱接、厨房液化气瓶存放不规范,以及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配备不齐,超员、超载,帆张网、笼壶作业渔船配载不规范等问题。

3.是否存在渔船审批手续和业务流程不规范,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等问题;是否存在定人联船、编组生产、定时点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渔船进出港不报告或报告不规范、北斗“不在线”、“三率”通报未整改等问题;是否存在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监管力量配备不能满足监管需求,渔港常态化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4.是否加强对超10人作业等渔船监管,是否存在船舶拆解处置不到位,借名登记渔船未及时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合力不足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和AIS,未将渔船值班瞭望、商渔船防碰撞操作列入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等问题。

(九)中小型工业企业(共10条)

1.仓库内是否使用明火,所有电线是否穿管固定敷设;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是否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2.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有醒目的指示标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厂房、仓库周边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包含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等安全技能培训,是否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4.是否向具备危化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是否取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建立危化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

5.是否规范存放危化品,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以及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等问题;作业现场当天未使用完的危化品是否及时妥善处置,是否随意放置在生产现场。

6.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厂中厂”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是否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充分了解承租方的生产工艺、原料产品、设备设施,是否为其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条件。

8.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附属设施设备,是否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同一生产区域涉及两家以上承租方的,出租方是否明确各承租方的职责,是否将可能危及其他承租方的生产作业行为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承租方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行为。

9.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专兼职安全员,是否定期开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0.改变仓库用途、转为生产厂房使用时,是否对其建筑荷载、防火间隔等条件进行重新确认,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十)特种设备(共5条)

1.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应知应会的熟悉和掌握。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执行到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备相应救援装备并有演练记录。

3.是否建立齐全的特种设备档案,是否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明示,是否及时开展定期检验,检验报告所提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自行检查并及时记录。

4.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证件上岗,特种设备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教育培训、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情况。

5.是否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极端天气,及时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仪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采取保暖防冻措施,及时清除结冰;及时对户外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采取适当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设备本体倾覆和人员跌倒、滑落等伤害事故发生。

(十一)港口码头(共4条)

1.港口码头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和大型机械、货物堆场防火、防静电、防冻、防滑、防风工作。

2.储罐、压力管道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开裂、变形。

3.港口码头危险货物装卸和储存是否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危货码头、罐区、装车台、堆场等重点区域是否开展细致排查,是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港口码头作业现场是否常态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恶劣天气下违规冒险作业,是否存在不安全操作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10日前)。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各街道、各相关局办要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整治重点、进度安排和工作措施等事项,及时将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委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2月10日前)。各街道、各有关局办要统筹推进、持续发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隐患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研究,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彻底、闭环管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个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措施,逐项推动落实,形成一批典型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局办和单位要认真抓好冬季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紧盯重点问题强化治理、一抓到底。要贯穿运用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中形成的各类经验做法,一体推进公共安全隐患“三清”、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老旧电气线路整治、工业出租厂房隐患整治等行动,确保各类问题隐患排查见底、整治彻底。区安委办将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塞责的要及时通报提醒。

(二)坚持齐抓共管。各街道、各有关局办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进一步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和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主动仗。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工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电气焊等重点作业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电力、文旅、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冬季专项治理行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街道、各有关局办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区安委办书面报送冬季专项治理行动推进情况。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街道、各有关局办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指导服务、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是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单位场所和不放心的薄弱部位再督导、再检查,严防漏管失控,推动各项工作责任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监管执法,推行“线上预警监测+线下精准执法”模式,对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事实较多以及回避执法等严重违法情形的企业,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定期公布执法典型案例。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问题隐患拒不整改、拖延整改乃至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坚决纳入“黑名单”管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海安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