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编制的目的、依据 一、 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细化落实《南通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和《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加强对海安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继续压减关闭砖瓦窑,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合理调整矿业布局,切实保护矿山环境,促进矿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海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编制依据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3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2012年10月)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2015年3月) 《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南通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期限和基准年 一、规划适用范围 《规划》是海安县2016年-2020年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其适用范围为海安县所辖行政区域。 二、规划期限 《规划》与全国和省级、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相适应,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第二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自然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 海安地处苏中平原,东临黄海,与如东接壤,南和如皋毗邻,西通泰兴,并与泰州市姜堰区相交,北与东台市相连。东西直线最长71.1公里,南北最宽39.35公里。县境西宽东窄,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2°32′至北纬32°43′,东经120°12′至120°53′之间。 海安县总面积1183.57平方公里,总人口96万,下辖10个区镇,含1个国家级开发区,1个省级高新区,1个省级商贸物流园,1个老坝港滨海新区。海安县为平原地带,地形坦荡,河道稠密。通扬运河、串场河以东为河东地区,是苏中—苏北滨海平原的最高处,为海相沉积物盐碱地区,海拔3.6~5米,成陆距今4600~20年历史,愈往海边成陆愈晚。原北凌乡海拔3.5~4米,老坝港东部在3.5米以下。通扬运河以南以西地区为河南地区,是长江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古代长江口在扬州一带)。平均海拔4~5米。串场河以西、通扬运河以北为河北地区,属里下河低洼圩田平原区,北部南莫、白甸、墩头、仇湖、吉庆海拔1.6~3.5米,南部章郭、双楼、胡集、海安镇北部、古贲等海拔在4米左右,该地区土地肥沃。 海安属北亚热带海洋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冷热适中。日照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春季天气多变,夏天高温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天寒冷干燥。海安年平均气温14.5℃。1月最冷,平均1.7℃。七八月最热,平均27℃。海安年均降水1025毫米,79%的年份在800毫米以上。 海安是历史形成的综合交通枢纽。海安在汉代就有“三十六盐场咽喉,数十州县要道”之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东部沿海地区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交通枢纽。县内两条高速(G15、S28)、三条国道(G204、G328、G228)、四条省道(S353、S226、S403、S430)、三条铁路(新长铁路、宁启铁路、海洋铁路)、两条高等级航道(连申线、新通扬线)纵横交错,1小时车程内,分布着3个深水大港(洋口港、大丰港、南通港);2小时车程内,分布着8个机场(上海虹桥、浦东国际、南京禄口、无锡硕放、常州奔牛、盐城南洋、南通兴东、扬州泰州)。随着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竣工通车和沪通大桥、盐通苏嘉城际铁路以及新长铁路盐城至海安段复线电气化改造的加快实施,作为交通枢纽的海安全面迈入动车时代,加速融入国家沿海铁路大动脉,成为长三角北翼重要的节点城市;随着连申线航道的正式通航、353省道海安段正式通车以及海启高速等多条高等级公路的加快建设,海安公铁水“无缝对接”的立体交通网络将更为完善,海安的枢纽优势将更加巩固,对周边的辐射将更加凸显。 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75亿元;财政总收入140.7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1亿元,增长14.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440元、16640元,分别增长9%、9.8%。在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榜、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榜排名中,分别列第31位、第10位。在全国县域经济最具创新力50强中,列第5位。成为全国首批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全省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全省首批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城市。 第二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一、地质矿产勘查基本情况 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海安县进行了较系统的普查、勘探和评价工作,其成果主要有: 石油部门自60年代以来在南黄海开展过大量地震测量工作,对中新生代盆地构造作了较详细的分析研究。1988年,华东石油地质局第六物探大队在苏中工区完成了1∶5万重力测量,编制了工区1∶10万古近系顶、底界面,印支期侵蚀面等三个界面的埋深图;1994年,该大队完成了苏中海安凹陷南部1∶5万地震工作,编制了1∶5万T4波以上各主要波组联片六层构造图及四层等厚图。 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江苏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在沿海地区进行了1:20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具有代表性的是1:20万南通市幅、南通县幅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南通等城市1:5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通过以往的调查,初步查明了沿海平原区地下水资源分布规律及工程地质特征。并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先后编制出版了《江苏省环境水文地质图集》和《江苏省地下水资源研究》等总结性的成果报告。1994年以来,江苏地质工程勘查院等单位在南通各市县进行了多个深井饮用自来水勘查与评价工作。通过以往的调查,初步查明了沿海平原区地下水资源分布规律及工程地质特征。 1987年,地矿部上海经济区遥感综合调查协调组提交了《上海经济区海岸带遥感调查报告》,该报告针对华东区、江苏省东部、上海市、浙江省东北部,从江苏省新川港到浙江省三门湾,海岸线总长约1555公里。调查内容为研究和确定海岸性质及潮间特征;港址选择及建港条件评价;近三十年来的海岸线变迁。该项目利用多时相多片种遥感资料,通过光学信息、数字图像等处理手段,勾划了本区近三十年来海岸线的变化情况和不同时期古海岸线。 1988年江苏省地矿局完成了1:20万江苏省区域化探。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2006年完成了江苏省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2009年由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的江苏省近岸海域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取得了大量的江苏近海地区的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资料,初步掌握了江苏沿海地区滩涂与近海沉积物的多目标地球化学特征。 2012年,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地球化学勘查与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院,长江三角洲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与监测(江苏潮间带)、南通陆海统筹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试点)和2013年实施的沿海综合地质调查项目“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综合地质调查”对工程地质条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在区内补充布置了工程地质地质钻孔15个,静力触探孔6个,为该区工程地质条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2015年,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地球化学勘查与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院,南通市滩涂资源综合地质调查和南通市海安县滨海新区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及开发利用,为地热资源的勘查提供了资料。 二、矿产资源概况 海安矿产资源结构单一、种类少,目前海安县已发现砖瓦用粘土、石油、地热和矿泉水矿产资源4种,铁、铜、金等重要金属矿产缺乏;地热、矿泉水还处于勘查开发阶段。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县持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固体矿山(砖瓦用粘土)18个。2015年度全县砖瓦企业共消耗砖瓦用粘土资源50万吨左右。 四、矿业权设置与矿产资源管理现状 根据部、省“两改革一整治”要求和《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安县实际,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编制了《海安县矿业权设置方案(2011-2015年)》,并结合《海安县粘土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探/采矿权有形市场。采矿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了粘土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了粘土矿产资源的规范、科学和可持续利用。 按照《海安县砖瓦窑压减关闭规划(2009年-2015年)》、《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海安县开展了矿业秩序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砖瓦窑压减关闭和业专项整治等工作,全县矿业秩序有了根本好转。 自2014年1月1日由南通市市政府颁布施行了《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南通市管理地热资源的指导、纲领性文件,加强了采矿管理和监督,夯实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序开发。 五、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海安县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环境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促进矿产开发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方面,我县推动砖瓦企业利用淤泥制砖,通过积极引导企业走集约化、集团化道路,控制和减少对粘土资源的利用,向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所需粘土资源全部从水下获取,加大矿产管理考核力度。逐步关停、取缔无土源、设备老化、经济效益差的小型企业。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①禁止在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②禁止新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③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④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⑤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新建矿山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地质矿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投入不足 海安县范围基本为平原地区,资源种类较少,以砖瓦粘土为主,以往地质调查和勘查程度较低,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存在脱节现象,导致勘查成果不多,新增矿产地不多。地质找矿有待加强,找矿新技术、新方法有待深入研究和应用。 以往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图幅展开,不针对行政区域,造成地质调查工作开展与地方政府规划和发展需求相脱节,在南通陆海统筹发展及沿海开发建设的需求下,急需开展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及海岸带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2、矿业结构需进一步调整改善 矿山“小、多、散”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作为海安县主要开采利用矿产的砖瓦用粘土矿山,由于受资源条件和矿种限制,全部为小型矿山,而且比较分散,矿业结构仍需继续优化,应实行河道淤泥制砖产业化、集约化,减轻对环境压力。砖瓦粘土矿山基本均为露天开采,开采方式简单粗放,矿产品单一、加工水平低、附加值较低,需加大对矿产品开发利用投入。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需加快步伐,治理质量需进一步提高 “十三五”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继续推进,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关系日益密切,而采矿对矿区及其周围的大气、水质和土壤造成的污染情况依然存在,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均受到影响。需提高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有破坏、无治理状态。关停砖瓦窑即刻复垦,加强河道边坡复垦复绿,加大窑业企业监管力度。 第三节、形势与要求 近年来,在省、市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紧紧围绕“加强陆海统筹,促进科学发展”的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破解资源“瓶颈”,不断推进改革创新,持续加强科学管理,全县采矿权有形市场建设、矿业权方案编制、河道淤泥制砖、窑业用地用土管理、矿产资源整合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新常态要求下,地质工作将向资源、环境、生态、工程、城市等多领域拓展,逐步形成“大地质、大服务、大作为”的新格局。 1.砖瓦用粘土 砖瓦窑业是海安县的主要矿业,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指砖瓦用粘土(淤泥)。因此,必须根据海安地区实际情况,对砖瓦用粘土开发利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海安地处江海平原,地表海拨平均高程仅有3~4米,大量的采挖粘土,势必造成地面高程降低、诱发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相反,海安农村水利整治滞后,河道淤积严重,经常引发旱涝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源保障。因此,按照南通市的统一部署,2007年起全部停止向砖瓦企业供应农田粘土,砖瓦企业所需土源有4个途径:河道或泯沟清淤、城建过程中工程多余土方开挖、外购,其中主要以河道清淤所得粘土资源、外购粘土为主。海安县每年河道清淤所得的粘土用于土地整理、回填道路施工的开挖以及淤泥制砖。利用淤泥制砖瓦就是对因雨水冲积沉淀于水域中的淤泥(粘土)实施再生利用。由于淤泥性质适中,经简单处理就可直接生产砖瓦,砖瓦企业利用淤泥资源既有助于农村河道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又为砖瓦生产提供稳定的土源保障,实现保护有限耕地资源的目标,利国利民,一举多得。全县已全面实施了河道淤泥制砖,窑业制砖淤泥使用率已达到100%。鼓励全县所有砖瓦企业利用淤泥生产空心砖、多孔砖、节能砖等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全县砖瓦建筑材料的市场需求,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初步调查统计,“十三五”期间,海安县计划清淤各级河道256条,长度343773米,预计可得淤泥资源量约为966万吨;预测2016年-2020年粘土需求量200-300万吨,2021年-2025年粘土需求量300万吨。按照目前海安县砖瓦供需形势分析,加上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可充分满足本地市场的需求。 2.地热 海安县境内地热资源丰富,大地热流强,地温梯度高,是江苏省中低温地热资源最有潜力的地区之一。地热资源成因类型主要为传导型地热资源。主要热储类型为松散岩类、碎屑岩类和碳酸岩类地层。 3.矿泉水 海安县矿泉水资源较丰富,补给条件较好,矿泉水赋存于松散粉砂、细砂含水层中,矿泉水动态稳定,受气候季节影响较小。 第三章 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以稳定资源供给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科学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为海安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第二节、基本原则 《规划》是一个县域单元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规划监督和矿业权审批管理的直接依据,应根据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规划要求,细化和落实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内容和目标任务。其基本原则是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结合、矿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统筹和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总体要求等原则。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县情和矿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发展地热等县内具有较大优势的主导矿产。加快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结合海安县沿海特色,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发挥矿业经济先导和基础作用,促进区内经济的发展。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统筹部署地质找矿和环境保护工程,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提供依据。 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全县实际情况,调控矿产开发利用总量,调整矿业结构,优化矿业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矿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坚持发挥区位优势,加强交流合作的原则。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勘查开发我县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大规模发展。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探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的多种方式。 坚持继承借鉴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借鉴前两轮市级规划成功经验,充分借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有益做法,根据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创新发展规划理论和方法,改进规划内容。 第三节、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中央经济区综合性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社会进步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提高主要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河道淤泥为主的砖瓦用粘土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压减关闭砖瓦窑,发展隧道窑;结合地方特色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初步构建生态矿业;显著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能力。 专栏1:海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规划指标面积单位:km2 主要类别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地质勘查指标评价区区域地质调查幅3约束性环境地质调查覆盖率%30约束性矿产调查评价区个全县范围内预期性勘查区重点勘查区个/面积2预期性禁止勘查区个/面积/预期性矿产开发利用指标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带)个9(不小于近期目标值)约束性开采区个/面积28预期性指标矿山数量个14约束性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万吨/年分矿种确定约束性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年大型≥20,中型≥10,小型≥2~3约束性矿石年开采总量万吨60约束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矿山环境重点保护区个9约束性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个/面积/约束性指标关闭砖瓦窑业企业个8约束性矿山土地复垦面积万平方米0.32约束性二、2020年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调查目标 到“十三五”末,主要是落实省、市相关区的地质调查目标任务,本县配合进行。包括了完成江苏长江经济带北翼(扬泰通地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等。在海安县海岸带环境地质调查、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城市、小城镇地质调查等综合性地质调查工作,提高海安中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的覆盖率。为进一步开展大比例尺综合地质调查及潮间带地质环境调查提供基础地质数据。 2.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到“十三五”末,进一步规范完善地勘市场的市场运行机制,鼓励以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增加社会投资、优化矿产勘查结构、提高资源配套程度,加强全县地热等资源勘查,提高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力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县固体矿山(砖瓦企业)总数力争控制在9个,以淤泥为主的砖瓦用粘土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在300万吨。加大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地热、矿泉水的开发利用。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到“十三五”末,完善管理体制,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砖瓦用粘土关闭窑场土地复垦率达100%。提高矿区土地复垦率和环境达标率,引导窑业企业走集约化、集团化道路,逐步减少粘土资源的利用,生态矿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三、2025年展望 1.基础地质调查目标 基础地质调查全面覆盖。配合省、市级开展覆盖海安县陆域1:5万区域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等,1:25万环境地质调查等,提高海安中大比例尺综合地质调查的覆盖率。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进一步控制全县以砖瓦用粘土为主的固体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粘土矿山个数控制在6个(全部为隧道窑)。 3.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完成。全面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打造生活宜居环境,创建美丽海安。 第四章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紧密围绕海安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遵循地质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 第一节、基础地质调查 配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基础地质调查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以及陆海统筹发展规划,开展盐城西南部、南通西部1:5万区域地质调查,海域1:25万地质调查,提高南通中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的覆盖率。为进一步开展大比例尺综合地质调查及地质环境调查提供基础地质数据。 一、基础地质调查 1、南通西部地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涉及海安县的是曲塘镇、如皋市两个图幅。 区域地质调查采用平原区地质调查方法,查明区内第四系地层空间三维地质结构,研究第四纪地质环境演化,探讨长江古河道变化对岩相古地理的影响;了解基岩起伏变化及组成,确定沿江断裂的性质,研究区域地壳稳定性。 2、盐城西南部地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涉及海安县的是海安县、安丰镇和时堰镇三个图幅。 采用平原区地质调查方法,查明区内第四系地层空间三维地质结构,研究第四纪地质环境演化,探讨第四纪海侵作用对岩相古地理的影响;了解基岩起伏变化及组成,研究区域地壳稳定性。 3、江苏长江经济带北翼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包括了海安县辖行政区域。 通过开展环境地质综合调查,全面查明海安地区环境地质问题;通过开展地质、地球物理、工程等勘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全新世以来的地质环境演化过程,预测地质环境演化趋势,提出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建议,为城乡国土开发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提供系统的基础地质资料和科学依据。 4、1:2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开展南通海域基础地质调查、海洋环境动力调查以及海底矿产资源调查等工作。 通过开展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基本查明测区海底地形地貌、底质类型、浅层地质、地质构造和环境地质特征以及矿产资源分布状况,开展沿海重点经济区环境、地质灾害等关键地质问题研究,为经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区域性地学依据,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及资源保护服务。 二、综合地质调查 全面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七大发展战略,响应南通陆海统筹发展规划,以服务优化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开展海安综合地质调查。围绕国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 1、配合南通陆海一体化综合地质调查。开展海安县主城区、滨海新区等区域的水文、环境地质调查及安全评价,比例尺按照一般区域1:5万,重点区域1:2.5万~1:1万。重点开展工程地质结构、优良持力层和特殊类土层调查。 2、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开展1:5万南通市海安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镇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完善国土空间开发的依据、健全生态约束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3、城市、小城镇地质调查。开展海安城区及重点镇1:1万~1:2.5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城市城镇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岩土体特征等环境地质条件,查明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和地质灾害类型、分布、成因和危害程度,并进行地质环境评价,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国土开发整治和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质依据。 第二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分区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精神、上级规划要求,结合来我县资源潜力状况和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安排,设置鼓励勘查区、重点勘查区。 全县在地热和矿泉水远景区内,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共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9个,其中地热勘查区块15个,矿泉水勘查区块4个。 1.鼓励勘查区: 海安境内粘土资源广泛分布,资源量充裕,砖瓦用粘土主要取自河道(内河、泯沟)淤泥。经过调查和测量,海安全境规划砖瓦用淤泥资源开采带256条,其中区镇级三、四级河道淤泥开采带234条、县市级一、二级河道淤泥开采带22条。划定境内各级河道区域为粘土资源限制勘查区,规划开展各级河道淤泥资源勘查,掌握可利用淤泥资源总量。 2.重点勘查区: 海安境内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相对丰富,矿区比较集中,可供性程度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稳定的流向和渠道,发展远景好,对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的区域划定为重点开采区,在地热和矿泉水资源成矿条件有利的远景区划定2个地热和矿泉水资源重点勘查区,鼓励矿山企业和商业矿产勘查。 二、勘查准入 新设探矿权,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要求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投放市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行为。重点勘查区积极争取省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鼓励企业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采取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禁止勘查区内除地热、矿泉水和国家调控的稀缺矿种外,禁止矿产勘查活动。探矿权的设置原则上一个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开发主体。 第三节、矿产勘查监督管理 勘查区块是以已知的地球物理异常、地球化学异常、矿化线索和地质推断勘查信息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原则上应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勘查信息不得人为分割到多个勘查规划区块中。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探矿权。勘查区块内的矿产勘查活动要做到合法合规,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步入健康有序轨道。 一、依法合规进行矿产勘查 探矿权人须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有井(坑)探工程的按生产矿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组织勘查活动。 (一)探矿权人必须依法进行勘查投入并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制定勘查投资计划。 (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要与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阶段相适应,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应包含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明确约定勘查投资计划。 (三)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须按照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 (四)矿产勘查过程中要做好探矿废土、废石等荒渣的堆放,注意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等灾害的发生,切实保护环境生态不受破坏,维护当地群众利益。 二、加强勘查活动的动态监管 加强年度勘查进展情况管理,严格实行勘查实施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对我县辖区内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有效巡查监督,杜绝“越界勘查”、“边探边采”、“以采代探”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理阻挠和破坏合法探矿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勘查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勘查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探矿权的数量、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加强矿政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勤政廉政的探矿权监督管理队伍;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和综合服务质量,使全县矿产勘查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矿业布局 “十三五”期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砖瓦用粘土、地热资源为开发重点,继续禁止开采农田耕地粘土资源,逐步限制开采淤泥粘土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合理开发利用与节约矿产资源并重,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战略,保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合理安排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引导投资人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实现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 根据区域发展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相关部门规划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全县共划分28个开采区块、256条淤泥资源开采带、1个禁止开采区、9条禁止开采带。 1、重点开采区:主要以矿泉水为重点。海安境内矿泉水资源相对丰富,矿区比较集中,可供性程度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稳定的流向和渠道,发展远景好,对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的区域划定为重点开采区,其中地热/矿泉水重点开采区1处、地热重点开采区1处。 2、淤泥资源开采带:海安境内砖瓦用粘土主要为河道淤泥,通过调查、测量,全境规划砖瓦用淤泥资源开采带256条,其中乡镇级三、四(泯沟)级开采带234条、县市级一、二级开采带22条。 3、禁止开采区:划定海安全境(水域淤泥除外)为粘土资源禁止开采区。 4、禁止开采带:禁止在铁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全县划定9条禁止开采带。 5、各类开采区管理措施:在鼓励开采区鼓励大中型矿山规模开采,整装开采、综合开发利用,提高矿山综合利用水平;淤泥资源开采带加强采矿权整合力度,减少小型矿山数量,严格规范小型矿山开采规模,提高开发利用效率;禁止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带严格禁止固体矿产开采,已有开采矿山限期关闭,禁止新建固体矿产采矿权;保护矿区未经批准不得压覆。 第三节、矿业结构调整 一、规模结构调整 矿山开采规模要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逐步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土地植被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窑企);加快矿山企业(窑业企业)整合,引导布点过密的小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化开采,形成规模经济。到2020年,主要矿产矿山企业总数减少到33家,鼓励组建和培育一批社会经济型矿业企业,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 大中小型矿山开采规模要与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建采矿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他矿产矿山新建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确定的开采规模(专栏2)。对小矿山加大改造整合力度,淘汰技术落后的矿山,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 专栏2:海安县主要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控制标准 矿山规模矿产名称大型中型小型矿区占有储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占有储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占有储量最低开采规模砖瓦用粘土(万吨)≥2000≥302000-50030-13<500<13矿泉水(万吨)开采规模不得超过允许取水量地热(万立方米)开采规模不得超过允许取水量二、产品结构调整 矿产品逐步实现由原材料向深加工、单一性向系列化、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高能耗向低能耗转变。大力发展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禁实限粘”,严格控制砖瓦用粘土开采量;鼓励开发新材料,新型建材比重有所上升,加大产品系列开发力度,提高资源效益。通过矿产品结构调整,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使矿产品逐步走向系列化,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技术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避免优质劣用、浪费资源,努力降低能耗,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鼓励建材企业大力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类实心砖生产,积极推广应用烧结粉煤灰砖、煤矸石砖、江(河)湖泊淤泥砖及泥质尾矿砖等替代资源。发展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鼓励和扶持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鼓励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循环利用技术、回灌技术等,重视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梯级利用。 第四节、开采总量调控 为实现开采总量调控目标,在规划期内,重点调控砖瓦用粘土矿产的开采规模和开发利用指标,实现海安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节、砖瓦用粘土开发利用 一、加强管理,强化开发利用管理 通过对全县采矿权全面核查和清理,积极做好砖瓦用粘土资源合理利用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保护耕地,科学布局,注重整合,优化产品结构,推广节地、节能、利废、环保方法和技术。 二、关闭不符合政策的砖瓦企业 对下列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逐步关闭、平毁复垦。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砖瓦企业; 二、地处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区的砖瓦企业。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河、湖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 四、国道、省道、铁路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相关税费的砖瓦企业。 六、生产处于停滞不前状态达半年以上的砖瓦企业。 七、转让砖瓦企业产权或私下转包坐收租金的砖瓦企业。 八、有安全隐患的砖瓦企业。 九、非法取土、购土被查实、后果严重的砖瓦企业。 十、产出率相对较低,一般年生产量(折红标砖)6000万以下的砖瓦企业。 对上述符合规划中压减关闭任务的砖瓦企业,在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后拆除,进行复垦或改为其他建设用地;对不属于压减关闭任务中的砖瓦企业关停,则不予以补偿,依法通知其停产或者拆除。 三、严格砖瓦粘土资源利用管理 严格按照我县“加强矿产管理,争创一流业绩”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着力探索矿产资源长效精细化管理机制,粘土资源管理秩序实现从粗放型到规范化转变。 1.实行“片警式”监管 建立土地矿管双岗制度,把窑厂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所在镇国土所(分局),每个国土所(分局)设专(兼)职矿管员,每个矿管员包管一座窑,实行“片警式”管理。 2.建立百分考核制度 管理指标细化,实行百分考核,对年检年报、依法开采、履行复垦、淤泥利用、规费缴纳、资源综合利用等逐条进行量化监管、考核。 3.强化审批管理 我县砖瓦用粘土资源供给,全部采用市场化出让方式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采矿权有形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实现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全面实施河道淤泥制砖,努力探索淤泥制砖产业化道路 继续实行使用河道淤泥制砖,但要经无害处理,并检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淤泥采挖由企业自发组织,向“政府规划、专业清淤、企业使用”的一条龙、产业化模式转变。 严格控制现有砖瓦企业扩大现有占地规模,对现有堆场在查明用地性质的基础上全部纳入临时用地管理,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加强砖瓦企业淤泥池用地管理,淤泥池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在清淤过程中,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开挖泯沟填埋淤泥的,要保留原有耕作层,及时恢复原有地貌。 第六节、主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十三五”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保护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推广先进技术,逐步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我县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采挖农田粘土,积极推广河道淤泥制砖”政策,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力发展新墙材,鼓励利用炉渣、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河塘淤泥、农作物桔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加强淤泥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鼓励企业大力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控制开采总量,提高地热、矿泉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遵照《南通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发展利用地热地板辐射采暖和热泵技术,推广地热井开发技术,通过组建采灌系统,加大地热尾水回灌力度。做好地热技术推广,实现规模化应用,切实降低建筑供暖领域煤炭、天然气使用量,减少排放。 第六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 第一节、矿业权设置方案概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通知文件(苏国土资发[2015]323号),将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矿业权设置现状 截至2015年底,海安县共设有采矿权(省、市发证)18个,均为砖瓦用黏土。详见专栏4。 专栏4海安县矿业权设置现状一览表 地区类型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地热矿泉水铁矿总计滨海新区探矿权 采矿权3 3李堡镇探矿权 采矿权2 2开发区探矿权 采矿权1 1高新区探矿权 采矿权5 5曲塘镇探矿权 采矿权1 1雅周镇探矿权 采矿权1 1南莫镇探矿权 采矿权1 1白甸镇探矿权 采矿权1 1墩头镇探矿权 采矿权3 3合计探矿权 采矿权18海安县通过积极引导企业走集约化、集团化道路,控制和减少对粘土资源的利用,向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所需粘土资源全部取自河道淤泥,加大矿产管理考核力度,实施“片警式”管理。逐步关停、取缔无土源、设备老化、经济效益差的小型企业。 第三节、探矿权区块的划分 一、探矿权区块划分原则、依据 基础性、公益性综合地质调查工作总体部署应结合本地区成矿地质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以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中央经济区综合性基础调查为主,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促进社会进步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行基础性资源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基础性资源调查主要根据区域内资源状况,成矿地质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按国家计划统一安排。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业主依法投资负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探矿权区块划分方案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全县共规划设置探矿权区块4个,均为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区块4个。详见专栏5。 专栏5拟设探矿权区块一览表 序 号编号区块名称勘查主矿种区块面积(km2)现有勘查程度设置类型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1KQ01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老滩涂西矿泉水勘查矿泉水0.18调查评价空白区新设普查2KQ02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老滩涂东矿泉水勘查矿泉水0.18调查评价空白区新设普查3KQ03老坝港滨海新区镇海村2组矿泉水勘查矿泉水0.18调查评价空白区新设普查4KQ04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滨海新区盛和会都地热勘查地热0.922调查评价空白区新设普查第四节、采矿权区块的划分 一、采矿权区块划分原则、依据 以海安县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察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等为原则,划分采矿权区块,提出采矿权的划分方案。 二、采矿权区块划分 采矿权区块的划分遵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设定。本次规划共设置37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砖瓦粘土已有采矿权保留18个,空白区新设19个,详见专栏6。 专栏6拟设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开采区块)一览表 序 号编号区块名称开采主矿种设置类型1CQ01海安县凤华海苔有限公司2#地热空白区新设2CQ02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3#地热空白区新设3CQ03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4#地热空白区新设4CQ04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12#地热空白区新设5CQ05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7#地热空白区新设6CQ06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6#地热空白区新设7CQ07海安县水产技术推广站3#地热空白区新设8CQ08南通汉成渔业有限公司1#地热空白区新设9CQ09南通汉成渔业有限公司4#地热空白区新设10CQ10海安县鑫缘制丝有限责任公司2#地热空白区新设11CQ11江苏华艺服饰有限公司地热空白区新设12CQ12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地热空白区新设13CQ13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地热空白区新设14CQ14海安联发染整有限公司1#地热空白区新设15CQ15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地热空白区新设16CQ16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老滩涂西矿泉水勘查矿泉水空白区新设17CQ17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老滩涂东矿泉水勘查矿泉水空白区新设18CQ18老坝港滨海新区镇海村2组矿泉水空白区新设19CQ19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滨海新区盛和会都地热勘查地热空白区新设淤泥资源开采带:海安境内砖瓦用粘土主要为河道、泯沟淤泥,通过调查、测量,根据海安县河道疏浚淤泥资源调查资料,规划设置淤泥资源开采带256个,其中,三、四级(泯沟)河道清淤开采带按照行政乡镇级划定,共计234个;一、二级河道清淤开采带按照行政县市级划定,共计22个。 第五节、矿业权设置方案 为提高海安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调整、优化采矿权的空间布局,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在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下,进行海安地区矿业权区块划分及矿业权部署。 探矿权设置 本方案拟设置探矿权4个,全部为空白区新设,其中1个地热,3个矿泉水,各镇(区)探矿权设置数量见专栏7。 专栏7海安县矿业权(探矿权)设置方案一览表 地区类型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地热矿泉水铁矿总计滨海新区已设 拟设 13 4李堡镇已设 拟设 开发区已设 拟设 高新区已设 拟设 大公镇已设 拟设 曲塘镇已设 拟设 雅周镇已设 拟设 南莫镇已设 拟设 白甸镇已设 拟设 墩头镇已设 拟设 合计已设 拟设 13 41、拟设置探矿权的准入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勘查的矿种和区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新设、变更、延续和转让探矿权。 (2)在限制性勘查区域(水源保护范围等)内申请探矿权的,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后依法取得探矿权。 (3)探矿权人或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矿产勘查工作所需的相应等级资质和勘查资金。 (4)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处罚的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等必须严格限制。 (5)勘查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6)除国家投资项目有规定外,必须严格限定勘查时限。 2、探矿权设置管理 (1)拟设置和已设置的探矿权均需纳入各自所在勘查区勘查计划,按照统一管理要求开展勘查工作。 (2)探矿权在有效期内完成预查、普查工作后提交成果。 (3)新立探矿权预查阶段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普查阶段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现有矿山周边的探矿权区块,完成预查后,取得成果的,经批准后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给矿山企业继续投入勘查,作为矿山接替资源产地。 (5)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如果勘查投入和进度未能达到要求的,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延续。 二、采矿权设置 本方案共划定256个粘土资源开采带。拟设置采矿权37个,其中已有砖瓦用粘土采矿权保留18个;空白区新设采矿权19个,其中3个矿泉水,16个为地热。各镇(区)探矿权设置数量见专栏8。 专栏8海安县矿业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一览表 地区类型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地热矿泉水铁矿总计滨海新区已设 拟设3 113 14李堡镇已设 拟设2 开发区已设 拟设1 高新区已设 拟设5 5 5大公镇已设 拟设0 曲塘镇已设 拟设1 雅周镇已设 拟设1 南莫镇已设 拟设1 白甸镇已设 拟设1 墩头镇已设 拟设3 合计已设 拟设18 163 371、开采准入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开采国家规定禁止开采的矿产,不得随意开采国家规定限制开采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规划条件 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储量相适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方向;符合本规划的采矿企业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2)资质条件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要求,根据其《分类目录》进行采矿权的出让。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活动。 (3)技术条件 具有经认定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环保措施等。矿山采矿方式和选矿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方式。禁止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4)环保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采矿权审判的必要条件;对开采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且难以恢复治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2、已设采矿权调整重置 对于规划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应逐步启动退出机制。其中对禁止开采区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因素的矿山,应立即启动退出机制,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禁止开采区内的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等影响较小的地热水和矿泉水等矿山,经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适当保留;对禁采区内的其他矿山,采矿权出让期结束后,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并申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矿区范围部分处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同时申请矿区范围变更,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剔除禁止开采区内的部分,重新编制相关材料,再办理延续和变更登记。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粘土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以压减关闭的砖瓦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大力推进粘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持续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布局 把矿产资源禁采区及其它不允许开采的区域划分为矿山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城市建成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单位)、军事禁区、重要基建设施(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水利电力通讯设施附近一定范围等),即矿业活动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区域。本次规划划分了9个重点保护区,见专栏9: 专栏9海安县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分区表 序号分区名称所在行政区保护与治理对象1海安县城市规划区海安县城市主城区2宁启铁路海安段沿线海安县铁路干线可视范围3新长铁路海安段沿线海安县铁路干线可视范围4海洋铁路海安段沿线海安县铁路干线可视范围5沈海高速海安段沿线海安县高速公路可视范围6启扬高速海安段沿线海安县高速公路可视范围7228国道海安段沿线海安县国道可视范围8204国道海安段沿线海安县国道可视范围9328国道海安段沿线海安县国道可视范围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 根据海安县砖瓦窑压减关闭规划,紧紧围绕省、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确定本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项目8个,面积0.32平方千米。 第三节砖瓦用粘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监督和鼓励生产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面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环保投入。 二、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确保正常运行。 三、矿山环境监测与管理机构或岗位人员要尽职尽责,时刻掌握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一旦发现生产活动和不利气候条件下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治理。 四、尽可能减少生态破坏,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破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恢复。 五、生产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还绿的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新建砖瓦企业审批时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严把审批发证关,防止或避免因不合理的批建而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实行“一票否决制”,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粘土资源开采项目。 第四节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开展环境整治和回复,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也可置换成建设用地或其他设施用地,最终达到恢复治理目的。 对关停的砖瓦企业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因地制宜,运用多种模式综合治理,以期能获得最佳的整治效果。 加强关停矿山的审查和管理,粘土资源矿山关停后,必须提交矿山复垦报告,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取得成效后方可正式批准关停。 全面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关停矿山环境调查,摸清 情况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渠道,以重点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经济开发区周边、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线可视范围内的关停矿山为重点,全面开展复垦还绿工程。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 为了保障《规划》实施,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引导社会力量,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完善监督机制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指导作用,将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按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障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规划审查矿产资源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或修编规划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年度予以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或规划期末,组织开展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规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违反规划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规划实施中期调整或规划修编工作。 三、完善实施的监督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实行矿业开发重大项目和事项的公示、听证制度,接受公众与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经济保障制度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县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制定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定,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等科技研究活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五、推进科技创新 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找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重点开展地热、矿泉水找矿技术研究;开展地热勘查技术的适用性研究,在优选区域综合应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钻探以及测试等方法开展地热勘查。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新方法、新技术研究,构建矿山保护和治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示范工程,推进生态矿业建设。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坚持规划公示制度。《规划》一经批准,将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规划方案公示,开通政府网站进行咨询等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与途径,宣传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全县勘查、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所面临的形势,树立忧患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矿情认识,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引导企业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全县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实行规划预审制度。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上抓好新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等项目的前置性审查,未经预审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对审查不符合规划的相关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项目实施。 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分年度予以分解落实。 实施规划评估制度。规划实施过程中及规划期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等,研究并提出规划调整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政府违反规划的审批行为,督促政府依法办事,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规划实施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第九章 附则 一、《规划》由文本和规划图、附表组成,具有同等效力。《规划》经海安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颁布,由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 三、《规划》实施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 四、《规划》由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