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gtj/2024-00430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厅便函〔2024〕597号
成文日期: 2024-06-06 发布日期: 2024-06-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17:15 累计次数: 字体:[ ]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9号)(详见附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调查评估

全面推进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细化采集城市内涝积水点、应急避难场所(地上)等各类要素的空间位置和属性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拓展监测范围、深化监测内容,为“平急两用”设施建设和韧性城市规划等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用好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汇聚多源基础地理数据,辅助“平急两用”基础设施选址评估。

二、统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

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在单元层次详细规划中落实总体规划关于“平急两用”工作的目标要求,明确“平急两用”空间资源的布局、规模、功能转换和配套要求;在街区层次详细规划中结合不同场景和权属关系确定用地边界、规划指标和具体应急使用要求。在村庄规划中,充分利用乡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明确用地管控、功能转换等要求。

三、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在应急状态下启用土地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有偿方式供地。土地受让人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价款,余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四、加强用途管制政策联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管控要求,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服务保障。各地应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要求,规范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探索将建设项目“平时”“急时”不同情景下的设计用途和弹性兼容安排纳入规划许可管理内容和流程,并做好各环节衔接联动。各地可区分平急功能转换中新建、改建、扩建等不同情形,探索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支撑平急功能快速转换。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6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