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号: | 2018030503〔2018030503〕201803050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03-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件 |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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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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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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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妇女联合会 |
通公局〔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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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妇联: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女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相关精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充分认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重要意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我省、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创新举措,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要认真研究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相关内容,广泛组织学习省四部门联合推出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熟练掌握工作流程,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全面启动和创新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工作。
二、依法履职,全面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作。要结合各自职责,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告诫,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加强家暴受害者人身保护裁定工作,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加强人民调解力度,对受害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援尽援;妇联组织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三、加强预防,构筑抵制家庭暴力的社会防线。要加强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近期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伦理观念,构筑抵制家庭暴力的社会防线和家庭防线。要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强化接处警机制。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警情要按照优先接警、优先处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先”原则,闻警而动、快速处理,控制事态、严防扩展。二是强化司法保护机制。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对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是强化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把好调解第一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妇女联合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文件 |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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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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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
苏公通﹝2013﹞24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妇女联合会: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女联合会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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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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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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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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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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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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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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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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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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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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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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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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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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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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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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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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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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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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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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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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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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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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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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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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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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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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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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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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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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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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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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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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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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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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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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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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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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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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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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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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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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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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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家庭暴力告诫书 \r\nX公(XX派)家暴告字〔 〕 号 \r\n\r\n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 \r\n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r\n现住址 \r\n现查明 \r\n,以上事实有 \r\n等证据证实。 \r\n根据《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告诫,请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r\n\r\n XX派出所(印) \r\n年 月 日 \r\n\r\n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r\n年 月 日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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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家庭暴力加害人,一份交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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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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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相关法律摘录: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n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n《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r\n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n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r\n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n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r\n《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r\n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r\n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n\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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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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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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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领 \r\n导 \r\n批 \r\n示 \r\n |
\r\n \r\n \r\n XX派出所(印) \r\n年 月 日 \r\n |
\r\n 承 \r\n办 \r\n人 \r\n意 \r\n见 \r\n |
\r\n \r\n \r\n \r\n 承办人(签名): \r\n年 月 日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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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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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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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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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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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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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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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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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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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