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fgw/2023-00003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海发改〔2022〕178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优化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优化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
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海安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为民办实事调整优化城镇居民燃气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953号)要求,现就调整优化我市居民用气阶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阶梯气量
以居民家庭户籍人口3人(含3人及以下)为基数,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3个阶梯,第一阶梯气量基数为40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气量基数为400-100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基数为1000立方米以上。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使用量)起,居民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阶梯气量标准执行。
三、其它要求
1.家庭户籍人口为3人以上的,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气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80立方米/年。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2.阶梯气价按自然年度结算,不满1年的按月折算。
3.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可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7立方米。
4.对按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执行。
5.燃气公司要认真做好居民用气阶梯气量调整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明码标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
附件:海安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及销售价格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海安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及销售价格
类别 |
阶梯 |
年用气量 (立方米) |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阶梯 |
0-400(含) |
2.66 |
第二阶梯 |
400-1000(含) |
3.19 |
|
第三阶梯 |
1000以上 |
3.99 |
海发改【2022】178号 关于调整优化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