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fgw/2021-00026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海发改〔2020〕10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镇教管办、各局直学校:
为帮助学生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和课后看护难题,深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同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18〕 24号)和《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内涵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是中小学校(小学、初中)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三、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
1.中小学课后服务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
2.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对课后服务费统一实行归口使用管理,由各区镇教管办及局直学校对课后服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进行审核,市教育体育局财务科再对量化考核结果进行验核并按照财务规定结算。
4.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5.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6.对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
7.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票据使用须按相关规定执行,收支必须单独核算。严禁将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四、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根据成本审核情况核定正式标准。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