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海安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02-24 15:5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关于明确海安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价综〔201637号)进行修改我委草拟了《关于明确海安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224日至 20253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1737室

邮编: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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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8891280


关于明确海安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

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各物业服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市场调查基础上,结合周边城市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我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普通住宅前期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和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

五、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车位租金由车位、车库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单独列账。

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六、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八、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九、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收支情况。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

十四、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对于仍属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且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汽车停放收费及车位租金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执行。


附件: 海安市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稿)

车位类型

政府指导价(元/车位.月)

备注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地面

车位

100



地下

业主专有的停车位(车库)

40

0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而出租的

车位(车库)

40

170


出租的人防车位

40

170

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械车位

50

150


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

5元/次.辆


说明:1、上述汽车停放费为最高限价。车位租金原则上可以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

2、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的,可以提供不少于1小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连续停车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为1次,超过8小时重新计收。

3、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其他车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4、上述标准只适用于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及车位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5、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