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省、南通市关于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列文件,通告如下:
1.凡是在我市境内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自即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至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发展科。
2.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的,须在首次报送时提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等信息(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
3.首次报送事项内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知变更情况。联系电话:0513-88859937。
特此通告。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