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行为,加强对各项目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管理,引导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的新(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与要求外,还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三重一大”等制度要求,完善建设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五条 墩头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监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行业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按相关制度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对项目作出决策,决定项目建设目标。
(四)组织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论证或审查;负责项目建设计划与投资计划的制定,以及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招标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
(五)协调解决与项目有关的政策处理、行政审批等重大事项。
(六)统筹安排、协助落实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限额以上的工程费用支付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我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负责人制度,以便统一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体、项目牵头部门为主导的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体系。
墩头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建设的工程安全和质量负总责。本办法所指项目负责人,是代表镇政府负责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人员,原则上为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直接经办人。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对其所实施的项目负全责。具体负责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风险和投资实施有效控制。
第八条墩头镇人民政府组建镇级工程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
组长:张剑
副组长:付敏
成员:各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直接经办人
验收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评价,对未经变更、明显变换品种(项目)、甩项,不符合质量的验收组要根据设计目标研究,提出明确验收意见,签署《墩头镇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墩头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附件2)。
第三章 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是指包括策划、前期审批、勘察、设计、采购、招投标、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等阶段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的研究、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专业化活动。项目自批准(或确定)建设之日起,项目负责人全面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勘探测量、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招标、合同签订等)、实施阶段(变更管理、现场监管、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和竣工结算审计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前期报批、工程招投标、合同及整个建设过程各环节管理的相应计划与具体流程,实现效率与规范并重。镇政府将重点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对相关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同时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发掘管理潜能,优化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仔细踏勘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接正式通知后,要及时会同勘测、设计等有关单位到现场察看地形地貌、强电弱电和水电气、周边群众分布等实际情况,了解施工范围内房屋土地征收情况,掌握施工外部交通等环境情况。
(二)加强与设计等单位对接。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就建设具体内容的可操作性、实施相关外部条件、与周边环境衔接的细节处理、减少过程中的变更增量等事项,与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对接;督促第三方造价机构落实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相关会商意见。
(三)组织(参与)论证审查。参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勘测设计、方案审查和专项论证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地质结构复杂和施工难度较大的,从市级专家库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复核会商、招标文件论证会商等会议,避免或减少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碰缺,补充完善招标文件约束性条款。
(四)牵头办理相关许可。牵头办理土地规划相关许可证,协调施工范围内杆管线迁移、施工用水用电,保障施工所需要的必备条件;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撑。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招投标管理。
镇级的工程发包、设备安装等事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墩头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墩政〔2023〕6号)相关要求,对于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同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合规的原则选择相应单位。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根据相关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并保留相关过程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依法签订所有合同文件,对一些可能在履约期间引起歧义或纷争的条款和问题进行预估,对于金额重大或者影响广泛的合同,可以借助外部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部门对合同进行的起草,同时要加强合同从签订、履行到归档的全流程控制,对合同履行的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上报给镇主要领导。
合同文件管理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确定合同细则,确保所签订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并分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始终贯穿于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管理。
镇政府将适时根据各项目上报的推进计划与实际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于进度严重滞后的,将要求相关项目写明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项目健康有序推进。
(一)加强工地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程序管控,规范重要隐蔽工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联合验收,严格设计变更程序管理;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扬尘污染防治和文明施工。实行必查制,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每月至少检查一次;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且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墩头镇工程建设现场记录本》。
(二)掌握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理、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并按合同规定抓好考勤,做好相应考勤记录,规避工程转包、分包或部分分包等问题。填写《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3)《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4)交由镇交易中心作为被考核单位在我镇投标时评委组进行资质审核的依据,评分低于70分进入镇投标单位黑名单,暂停投标资质6个月。
(三)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底线。项目负责人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落地;不断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动态管理,严禁冒险作业、盲目赶工、不按图施工,加大对危大和超危大工程的检查频次,督促参建单位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强化项目建后管理。
(一)镇政府应加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部门)在项目完工后两周内牵头组织,项目负责人携带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量清单、《墩头镇工程建设现场记录本》、履约情况评价表、监理资料、建设过程中监管组检查资料,有隐蔽工程的还必须提供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如涉及工程变更还需后附墩头镇项目变更申请表,邀请镇项目验收组参加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二)加强竣工验收考核。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序验收不合格,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并将验收不合格单位上报镇交易中心,该工程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镇工程招投标活动;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该工程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参加本镇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将该单位违约情况向市共管办报告,列入市公管办诚信考核体系。
(三)严格落实工期管理。工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非施工方责任导致工期延长,须申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签证,并报请镇分管负责人批准。非经批准的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一律视为违约。
(四)原则上,镇级工程金额大于(含)10万元均需经过镇党政办(审计)部门组织,在海安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系统上随机抽取第三方协审公司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其余项目是否经过海安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系统摇号审计以建设单位意见为主。另外,同一项目招标与审计不允许同一中介同时出现。
(五)按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负责牵头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备案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关于工程款支付应遵循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财政部门办理拨付的流程。
拟申请支付工程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有效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和附件、监理签发的进度款支付单等相关支撑资料。
财务审核人员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应核必核。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拨付工程款: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承包人不按项目规定要求施工的;
(三)财务手续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利于项目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的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列支必须从严。施工单位的工期、质量、安 全等违约施工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方式处理。违约金及赔偿金由财政所核准后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2%) 应遵循“集体研究、分级审批、现批后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必要性、可行性及责任主体,填制《墩头镇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5),会同财政、审计、监理、设计等经现场勘察确认,对变更不超过中标价2%,且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内,报镇公共资源领导组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案实施,对于确需变更超过中标价2%的,不超过10%的或金额超过5万元的,经镇“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案实施,使用集体资金的均需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先行实施,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报批手续的工程变更和先实施后报批的工程变更,镇党政办(审计)不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送审。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书面申报并呈附设计变更审批单、测绘记录、图片资料、隐蔽验收记录等证明文件。
具体规定为:
(一)工程量签证以实事求是,遵守合同为原则,涉及设计变更时,依据变更图纸减量减价、增量增价进行据实计价。属于承包人擅自更改设计的行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必须采取质量补强措施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测绘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到场的情况下现场测量确定,以测量报告为准。
(三)工程量签证的程序为: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村委会审批、镇分管负责人确认。
第六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监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的控制,负责审查进场材料、工程质量、工艺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和规范施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署各项隐蔽工程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尊重和充分发挥监理员的作用,但不能完全依赖工程监理,要掌握和了解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是否完全履责,对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实施再监督。
对标的额两万元以上的工程,要在醒目位置处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工程建设要点、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业务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二)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重大危险源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对结算审计的送审额进行把关,不得突破审计结果的8%;
(六)工程监理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七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做好本部门有关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杜绝过于依赖施工单位或其他部门资料保留。
第八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要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日志制度,以周密的谋划引领各项工程建设,避免盲目施工、断挡脱节现象,以严谨的日常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杜绝作风飘浮、松紧不一现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人员不得向施工、监理单位索要钱物或到施工监理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并由其支付费用的旅游和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高档洗浴等场所进行的高消费、娱乐性、享受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人员不得接受施工、监理单位的礼金、礼券、礼品、有价票券以及信用卡和通信工具等,不准接受施工、监理单位各种名义的赞助、回扣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不得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说情、打招呼、搞“下不为例”。不准个人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推销物资和设备,从中渔利。不准利用职权在施工、监理单位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以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人员不得有其他不利廉洁奉公的行为。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之前签订《建设单位代表承诺书》(附件6),就承诺书所示事项作出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