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海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4 08:33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4〕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21〕95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市政府主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镇(街)、村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真实性负责。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计发依据。

补贴范围:原则上将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认的耕地或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耕地(质量达耕种条件且实际种植符合补贴政策作物)、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雅周现代农业园区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对前述耕地上粮食(包括菜地)等面积给予补贴,2024年起我市取消对湖桑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计发依据已确权的以确权耕地面积为补贴计发依据。暂缓确权的村(组)和有争议未确权的农户计发依据为原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已栽湖桑、绿化造林(含果树林)、种植苗木、花卉、草皮,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栽培连栋温室、水产养殖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已作为围田挖塘种植(养殖)、非法取土(含取土坑)等破坏耕作层的耕地以及食用菌棚房等生产和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列入本情形予以扣除。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种养,以不破坏耕地为前提,沟坑占比不得超过稻田总种养面积的10%,否则全田不予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如建厂(房)、修路等占用的耕地。

5.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流转协议,未签订的应补签。补贴发放对象以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明确受益方的,原则上补贴仍由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

农户承包地交由他人代种,补贴由代种方享受的须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经村组核实后方可,否则补贴面积不得随意划转。符合划转的,仍要在双方登记清册中备注相关情况。

承包方全户消亡、自然闭户的,发包方未收回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方子女或其他农户实际耕种的,经村组核实可由现耕种者享受补贴(清册上备注相关情况),确保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2.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认的耕地或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承包协议,未签订的应补签,补贴对象以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村组集体享受补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块被确定为耕地的证明、地块位置、实际种植作物、该面积是否含他人重复申报补贴的情况等),交镇、街道(办事处)农社办审核确认。

3.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未签订的应补签,补贴对象以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雅周现代农业园区、市种畜场、蚕种场的耕地补贴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雅周农业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雅周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申报、管理。

(三)补贴标准。每亩120元。

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要求

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仍按照海财农〔2024〕3号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4月20日前完成分户补贴清册建立并形成村分组汇总表;4月30日前区镇、街道(办事处)完成补贴资料检查核实工作;5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料公示、汇总;5月30日前区镇、街道(办事处)将补贴资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作栽站。

四、保障措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