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仍划给县公安局。
    3.将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油烟污染(饮食服务业)和噪声(不含工业企业)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仍划给县环保 局。
    4.加强县城规划区、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县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5.加强海安经济开发区、海安工业园区市容和环卫工作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6.加强县级机关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7.加强建制镇建成区市容和环卫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8.加强物业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应急指挥;组织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三)负责城市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县城规划区城市环境整治、精细化长效管理及其他重大活动;承担县城市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参与农村环境督查考核。
   (四)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长效管理。
   (五)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
   (七)负责县城规划区、建制镇的建成区、县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与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环卫设施的拆除(迁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作业服务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社会摊点、临时市场的设置审批与管理;负责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两侧、公共场地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审批与管理。
   (八)参与县城规划区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与管理;参与县城规划区设置停车场(点)、公交站台和新辟公交线路的审核与管理;参与县城规划区道路两侧车辆维修(清洗)、铝型材加工、石材加工、废品收购、小餐饮等易扰民行业场点设置的审核与管理;参与县城规划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九)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使用;负责城市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物业化运作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作业服务企业、垃圾焚烧发电厂、农村垃圾中转站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十一)在县城规划区内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包括: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县政府规定或者机构编制部门认定调整后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