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2085/2012-0002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区办公室 | 文号: | 港区发[2012]69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5-22 | 发布日期: | 2012-05-2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港区发[2012]69号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区镇各部门: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
3、部门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表;
4、海安老坝港滨海新区商品验收回执书;
5、海安老坝港滨海新区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安老坝港滨海新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规定,结合滨海新区(以下简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团体组织(含学校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
第四条 达到以下限额起点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货物:指单件价格1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虽低于1000元但一次性购置总价高于5000元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指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公用设施、建筑
维修、装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电
力通信、安置房建设等。
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政府采
购对象,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拆迁、拆除,用地及项目规划、设计、
测绘,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监理等。
第五条 区设置政府采购领导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负责政府采购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领导组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领导组审批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向领导组报告工作。各局办(中心)的结报员兼任政府采购联系人,负责联系政府采购办公室,配合完成本部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标、评标等工作。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一)标的物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以上的基本建设、公用设施工程以及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二)标的物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建筑维修、装饰、设备及材料等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区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公开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述第八条规定限额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标的物单项合同估价在1000元以上或单价虽低于1000元但一次性购置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采购;
(二)标的物单项合同估价在5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及设计、监理、建筑维修、装饰、绿化等服务项目; (三)区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取得货物或者服务的;
(三)涉密采购项目;
(四)区政府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竞争性谈判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
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询价采购:
(一)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或服务;
(二)供应商大部分在外地,且标的金额不大,不便实施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
(三)区政府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
其他合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1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货物进行后续扩充且不超过10%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区政府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定点采购:
(一)公务印刷、纸品供应;
(二)区政府采购领导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点采购应当通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和供应价格,确定定点供应商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采购单位按本条限定的采购项目,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或服务;也可在县级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采购或服务,有关优惠依县级政府采购执行。
文印服务:在区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
公务印刷:组织招标,确定承印单位。
办公纸品供应:按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 对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各部门经区政府采购领导组报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扎口采购或统筹安排(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强、时间紧迫的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
领导组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零星办公、会议用品等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分散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支
出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并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开
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审核的部门预算将全年采购项目报区政府采购办,由采购办对全区的采购需求进行整合实施。每月28日前,
各部门要将下月采购计划申报到采购办。
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计划表》、立项批文或政府交办
单、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申请表》(特殊事项填写
《特殊事项政府采购申请表》)向采购办提出采购(招标)申请。政
府采购必须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减少或调整,必须按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程序进行审
批。部门采购预算子项目之间需要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财
政局审核,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先采购后补办追加预算手续。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发包方案,进行公
告发布。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区办公楼大厅和项目实施地点
张贴公告,并在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由开发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共同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格
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重新公告或邀请;二次公告或
邀请后仍不足三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
得无故放弃投标,否则6个月内不得参加开发区项目的投标(含在县
招标办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文件。邀请招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10日前发出,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于同一日通知所有被邀请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在区的采购(招标)项目,须在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开标地点进行。
询价采购文件包括询价采购函、报价人须知、询价采购报价表,
其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并对其真实
性负责。
采购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会同采购单位举行开标前的答疑会。
采购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及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完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递交。采购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询价采购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邮寄或密封后直接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县纪委派驻四室、区纪工委等部门,参加监督。对于实行邀请招标的,采购招标人应当邀请供应商、县纪委二室、区纪工委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若最低报价者为两人以上的,当场由招标方采用分项评标决定中标商或在最低报价者中重新报价决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具体实施集
中采购时,分条线组织集中采购。开标工作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其
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事务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
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人员,不得再作为评标人员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评标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办公室对评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邀请县纪委派驻四室、区纪工委监督,区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并负责项目送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工程结束后,评标结果必须依法公示2个工作
日后确定中标人,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签发《中标通知
书》,通知中标商,返还落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商投
标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法》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时,向采购招标人提交不低于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资料的备案,所有应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的资料必须盖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印章方可生效。。应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的资料包括:(1)招标信息、资格预审文件;(2)招标文件、
答疑、通知;(3)中标通知书;(4)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货物的
品种、规格型号和配置,不得变更工程和服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报告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实
施。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的数量增减幅度不得超
过中标金额的10%;涉及需要增加采购资金的,必须事先履行追加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及时组织验收,对工程组织实施并验收。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重大采购项目
和其他必须参加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及技术含量高的
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还必须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所有采购资金结算(预付)前,申请采购的单位必须将政府采购审批资料交财务收支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区各财务机构应凭政府采购审批资料办理财务支出。如无政府采购审批资料,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予拒绝;否则将追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渎职责任。供应商支取采购资金时应提供采购合同、验收回执书、正式发票,
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各有关责任人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区政
府采购办公室转请县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采购的,在申报采购项目时,
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资金结算办法执行。建设工程预算工程付款不得超
过70%,最后结算凭有权部门出具的审计决算报告,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表(联系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监督、投诉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区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单位的
监督工作,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事前向区纪工委备案制度,各部门持《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办公室在电子政务网上向纪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都必
须纳入正常管理,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的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今后各单位必须一律按照
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办事,擅自采购或化整为零的回避政府采购管理
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其支出不予报支,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领导组对所受理的投诉将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结束,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处理时限最长
不得超过30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擅自与中标供
应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擅自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视情节轻
重,追究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和验收把关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接收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开标前,擅自拆开投标(询价)文件或泄露标底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采购
部门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续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串通投标的;
(五)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交付工程,或不能按期服务的;
(六)低于合同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供货(包括擅自减少赠品及软件),降低施工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的;
(七)对采购有关人员进行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的;
(八)擅自与采购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有本条第五款行为的,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有本条第六款行为的,可由采购单位报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确定继续按合同履行,并由供应商恢复合同规定的配置、
技术标准;或中止合同履行并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有本条第七款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供应商有本条第八款行为的,采购单位不得结算款项。
供应商上述行为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老坝港滨海新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