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2085/2014-00001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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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4-01-22 | 发布日期: | 2014-01-2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全区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意见》的通知 |
港区发〔2014〕6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全区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区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全区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全区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民有序进城进镇置业就业创业,根据海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县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的意见》(海委发[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进镇居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㈠按照自愿、依法、补偿的原则。鼓励全区范围内的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拆除原有房屋,进城进镇居住。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保护农民利益,防止与民争利,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安置方案,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进镇。对自愿放弃住宅地、拆除原住宅的农户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㈡弃宅进城进镇农户(指住宅拆除复垦且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下同)合法建房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两证不全的,以建房报告或建房时根据家庭人口确定的合法面积认定。对农村居民迁移或死亡等原因的“空关房”,其奖励和安置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须提供相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㈢凡弃宅农户拆除原有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且复垦验收合格后,把宅基地交换给村集体的(含“空关房”户),且承诺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可自主选择在县城或在滨海新区购买商品房,也可在滨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指定区域按照有关安置的政策购买农民安置房。
㈣安置实际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对进城进镇居住的农民由公安部门凭《引导农民进城优惠证》办理登记户口,实行一体化管理。进城进镇居住的农户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二、实施办法
㈠补偿标准
对弃宅进城的农民拆迁原住房的补偿分为四个方面,分别为: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承包田补偿。具体标准分别为:
1、合法宅基地补偿100元/平方米,自然宅基地补偿20元/平方米。其中合法宅基地的确认参照本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宅基地的确认由国土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确定。
2、房屋补偿:见附表一。住宅及附属用房拆除清障完成后需复垦,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补偿。
3、附属物补偿:见附表二。
4、承包责任田的补偿:农户弃宅进城进镇后,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参照海委发[2013]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4、领取弃宅进城相关补助的农户不得列入土地挂钩复垦补助名单。
5、凡在滨海新区新城区内选择安置房落户的,在选购安置房时按其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8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原角斜镇区及老坝港镇区选购安置房时按其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其他区域选购安置房的不享受该奖励。
㈡安置办法
在拆除原有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且复垦验收合格后,弃宅进城的农民在高新区、开发区选购安置房的,遵照所在区镇的定价和安置政策;在滨海新区选择安置房的,安置办法参照房屋被征收农户,依据港区发[2013]1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具体为:
1、合法安置面积认定
以申请弃宅进城时点每户核定在册人口为基数,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每户合法安置面积,即家庭人口1-3人,其合法安置建筑面积为168平方米;家庭人口4-5人,其合法安置建筑面积为189平方米;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其合法安置建筑面积为224平方米。
2、安置房价格及楼层价格
安置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480元,弃宅进城农民合法安置面积以内的享受基准价。因生产、生活需要选购两套房屋的,可按超出比例部分享受政府优惠价,即不超过合法安置面积20%(含2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8%;高于20%,不超过30%(含30%)面积部分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超过30%面积部分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0%。
安置房层次差价格为一层0,二层+5%,三层+5%,四层-6%,五层-4%送阁楼,另外车棚价格一律按1480元/平方米计价,车库价格一律按1780元/平方米计价。
3、购买商品房优惠政策
在县城或者滨海新区选择购买加入销售联盟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时,以正常购买人身份按该楼盘销售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在付款时,可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基础上,凭《引导农民进城优惠证》,优惠5%,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到县房地产交易所再次备案。县住建局每季度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参加农民进城进镇居住商品房销售联盟的房产开发公司及楼盘名称。
凡在滨海新区新城区内选购商品房落户并在区内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凭相关劳动保险缴费证明),再给予购房款总额5%的奖励。
三、实施程序
㈠由弃宅农户自行申请,村初审,区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复审,合格后报县引导农民弃宅进城办公室。
㈡由农户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达到挂钩复垦验收标准后,向国土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引导农民弃宅进城办公室办理弃宅进城手续,发放《引导农民进城优惠证》,同时到新区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办理相关补偿手续,领取补偿费用。
㈢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民(或法定继承人)凭《引导农民进城优惠证》购买农民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并完善相关手续。
㈣各村、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简化办事程序,真正方便群众。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引导农民进城镇的组织领导,老坝港滨海新区成立引导农民进城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 怀
副组长:章晓丽 申承群 崔小勇 季小平 段海峰
成 员:唐仲荣 缪昌平 王 军 曹剑华 丁 峰
陶 华 李仁凤 赵 华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局,
办公室主任:缪昌平
常务副主任:李仁凤
副 主 任:刘德华
成 员:任昌盛 章小进 林元中 蔡守德 徐晓梅
魏爱兰
㈡明确相应职责。引导农民进城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村、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区管委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农村工作局、财税局、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㈢抓好宣传发动。各村、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充分认识农民集中居住和引导农民进城镇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上来,同时,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弃宅进城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㈣对弃宅进城农户相关手续办理、补偿及安置的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坚决做好“三榜公示”。
五、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2、附着物补助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类别
|
等级
|
补助标准
(元/m2)
|
备 注
|
厂房及营业用房
|
一
|
400
|
|
二
|
350
|
||
三
|
300
|
||
四
|
260
|
钢结构
|
|
砖混结构
|
一
|
350
|
全现浇
|
二
|
330
|
成新
1-5年100%
6-10年95%
11-20年90%
21-30年85%
|
|
三
|
300
|
||
四
|
280
|
||
砖木结构
|
一
|
220
|
成新
1-5年100%
6-10年90%
11-20年85%
21-30年80%
|
二
|
200
|
||
三
|
180
|
||
简易房
|
一
|
100
|
|
二
|
80
|
||
披屋
|
40
|
|
附件2:
附着物补助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 注
|
鸡舍、猪圈、厕所(砖瓦结构)
|
间
|
280
|
按每8平方米左右折算1间
|
鸡舍、猪圈、厕所(砖土草构)
|
间
|
150
|
按每8平方米左右折算1间
|
粪池
|
个
|
200
|
国家畜禽项目连片整治中新增的蓄粪池农户自筹部分全额返还
|
水井
|
个
|
100
|
|
砖砌院墙
|
米
|
50
|
|
坟墓
|
棺
|
300
|
|
绿化
|
户
|
210
|
树木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
经济果木树
|
棵
|
40
|
直径10cm以上,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
经济果木树
|
棵
|
80
|
直径20cm以上,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25
|
合水泥混凝土40元/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