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bdz/2023-00014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 | 文号: | 白政〔202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基层党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局办(中心):
《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白甸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抄送:存档。
白甸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印发
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各类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提升交易能力,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监管平台运行操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易为镇内各局办、村级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以及产权等项目的交易。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运作遵循管办分离、有效监督、统一管理、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公开、公正、便捷、高效。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平台建设
第四条 白甸镇政府成立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挂 帅:蒋增鹏
组 长:彭红宇
副组长:崔 君 贲可梁
成 员:陈 辉 钱 炜 刘 臻 郭 勇 陶晶晶
施佳男 徐 峰 周葛莉 杜晓颖 赵延民
居保华
领导组负责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以及适时检查、抽查镇交易中心的工作。特殊事项采取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须经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主 任:彭红宇
副主任:崔 君
成 员:吉成云 杨流鹏 陈秋蓉
杨流鹏具体负责受理白甸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陈秋蓉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招投标档案资料、对接迎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组下设预算审核组
组 长:李琳慧
成 员:丁晨璐 庞瑞燕 李小红 黄 李 申阳阳
负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或审核代理机构预算文件,并最终给出建议控制价,填制“项目最高限价论证表”(预算审核组组长必须签字,成员中至少1人签字)。
第七条 领导组下设交易评标组
组 长:崔 君
成 员:业主单位代表1人、镇各局办负责人、相关熟悉业务人员或海安市市级专家库成员(组建3人及以上评标委员会)
负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评审。
建议名单:王婷(建设局)、华景秋(建设局)、王国庆(建设局)、黄德华(建设局)、姚长根(建设局)、朱耿(党政办)、李琳慧(财政局)、黄李(财政局)、王宇生(纪委)、徐仁箭(安监)、曹彬彬(城管)、崔开(城管)、王栋(城管)、王冯韵(政社局)、刘根全(农社局)、王俊宏(农社局)、薛欣颖(农社局)、范心慧(农社局)、万翠莲(农社局)、李小红(农社局)、王素萍(农社局)、刘珍敏(农社局)、荀根勤(农社局)、崔元丽(经发局)、许露(党群局)、方阳洋(宣传)、段赋新(科技)、韩高健(为民服务中心)、朱加坚(党政办)
排名不分先后,不局限于上述人员,以参加评标次数进行统计,每次在年终考核中加0.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八条 领导组下设标后监管组
组 长:贲可梁
成 员:王宇生、业主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专业监理人员、村监委会主任(村级项目)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业主单位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项目矛盾,检查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领导组下设项目验收组
组 长:项目发起方分管负责人
成 员:项目发起方业主单位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村级项目)
负责对所有交易项目进行质量、数量、工程量、工期等合同履约情况的过程和结果验收,如无过程现场监管资料的不予验收,如有监理、设计、勘探等单位则一并参加验收。对重大复杂工程邀请上级部门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在接到业主单位验收申请后,必须到项目现场牵头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至少3人)。
第十条 领导组下设交易监督组
组 长:贲可梁
成 员:李琳慧 王宇生 朱 耿 村监委会主任(村级项目)
负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受理回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宜。
第三章 交易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 镇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参照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十二条 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为“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8项。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含),其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其他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关于转发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海财购〔2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由项目发起方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附单位申请、“三重一大”备案表等,报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扫描或拍照生成电子文件,在省监管平台(网址为//www.ccgp-jiangsu.gov.cn/zfcgjd/login?=cgr)上发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限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物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转让,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出租年租金5万(不含)以下且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转让、出租单项资产评估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转让;单项资产评估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年租金1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出租。
第十六条 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限额以下各单位自行采购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不含),交易额1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部门)、村级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实施的30万元(不含)以下通用货物类,3万元(不含)以下非通用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零星采购”),可通过海安商城电子交易平台采购。(http://58.221.196.23/hlmall/index_zhuzhan.html)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平台交易的项目需经镇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我镇将及时调整交易规模标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选招标、直接发包和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须经项目发起方集体研究讨论,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小型修缮、养护等经常发生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预选招标,提高交易效率。公开招标的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或有效响应方不足3家,可重新公开招标或经镇领导小组批准后邀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方进行谈判。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限额以下平台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或者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经项目发起方集体讨论研究,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或有效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项目发起方可以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2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项目响应方进行谈判或经镇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产权交易方式为:公开竞价、直接出让和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一般须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包括现场竞价和网上竞价两种方式,不具备现场竞价条件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交易。项目响应方不足2人的,经镇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出让,但不得降低经公告的条件要求,不得低于经公告的保留价。相关交易方式解析:
1.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须由项目申请部门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初审,提交镇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
2.预选招标,是指对一定的时间段内的同类型小型的、简单的、通用的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在预估工作量后,打包招标确定预选招标人,单个工程实施时,可按前期“预选招标”的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须由项目申请部门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初审,提交镇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并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或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财政预算部门同意,并报审批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5.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协议供货,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省协议供货商品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二次竞价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限额标准以下的交易项目:
(一)0-1(不包含)万元通用货物类采购应当从“网上直购”“议价”两种交易方式中采取一种;1-3(不包含)万元通用货物类采购采用“网上竞价”;0-1(不包含)万元非通用货物类、工程类采购采用“小额零星采购”直接采购;1-3(不包含)万元非通用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采用“竞价”“议价”,1-3(不包含)万工程类采购采取“小额零星”发布需求,以上进入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监管平台海安商城进行交易。
(二)3-60万元工程类项目,应当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选招标”“直接发包”等四种交易方式中选择一种;3-30万元非通用货物、服务类采购,应当从“竞谈”“单源”“询比”等三种交易方式中选择一种,进入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监管平台限额以下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三)相关交易方式解析:
1.竞谈,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比,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3.单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用单源采购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交易响应人不足3家或有效交易响应人不足3家经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的。
第十九条 特殊紧急项目: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经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本办法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紧急采购须采用线下交易的,交易发起人应在成交主体确认后10日内将相关采购资料在“特殊事项备案”模块中备案备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支持乡村振兴(832平台、鲜丰汇平台采购),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采购,自然人(5千元以下)采购项目,涉密项目、低价优先采购等项目实行备案制。特殊事项备案时,需遵循附件必传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审批表、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截图、支付凭证等。采购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中标供应商信息、特殊采购事项单位审批手续等;打印全流程审批单作为财务入账凭证附件之一。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交易申请。原则是无预算不可招标申报;有预算先申报后实施,未按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而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事后补手续;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单位组织项目实施要做到有预算有计划,对预算要求进行严格把关。招标人(业主)在有预算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工程类需要建筑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采购类需要采购物品清单及具体要求;服务类需要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拟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类项目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并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编制交易文件。交易发起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在镇交易中心或各单位采购小组协助下编制交易文件,也可委托交易代理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经交易发起人审核把关后,通过限额以下平台在海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发布时间应留足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和内容、交易方式、最高限价、交易响应人资格条件、交易发起人(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交易发起人在交易文件中要求交易响应人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缴纳金额及方式。产权类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评估价的10%,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其他类交易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预算价)的2%。
交易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交易发起人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将澄清或修改后的内容报镇交易中心同意后,在原公告平台进行发布;对交易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组织。交易活动由交易发起人组织。镇限额以下交易活动原则上在镇交易中心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或代理机构实施。
评标(评审)小组由交易发起人负责组建,一般由交易发起人代表和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或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工程类项目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价格单因素方法;采购类项目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审。评标(评审)小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通过限额以下平台在海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异议(质疑)投诉处理。交易响应人对交易文件有书面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提出,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质疑)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交易响应人对交易过程异议(质疑)的,应当在交易现场提出,交易发起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交易响应人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质疑)的,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质疑)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异议(质疑)答复。
异议(质疑)人对答复不满进行投诉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交易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签订后及时送镇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易发起人应组织验收,并加强对成交人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客观公正地记录成交人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镇交易中心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从限额以下平台下载、收集、整理、归档各个交易环节的文件资料,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资料整理统一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履约情况、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接受镇纪委的监督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指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发起人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交易响应人不诚信行为的情形。存在约定情形的,交易发起人可以将其不诚信行为在限额以下平台上公示。公示期内不得参加平台交易活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镇纪委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工作,其监督重点是:交易方式、评审办法、交易信息的发布、交易结果的公示、合同的签订、标后的监督管理、有关举报或投诉的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镇纪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实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后15日内抄告市公管中心和市纪委监委。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工作,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镇标后监管组应经常开展标后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镇纪委依法严肃查处,有违反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情形的,要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报告市公管中心和市纪委监委。
第三十九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条 招投标交易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追究相应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限制参加本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以上处罚,报市公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肢解分包的,中标人承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本镇招投标项目的招标资格,并报市公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所有按规定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而未实施招投标的项目,支出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四十四条 所有按规定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而未实施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事后补手续,一经查实,镇纪委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发起人”,指镇和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产权所有人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响应人”,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人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待领导小组审定后另行实施。
附件:1.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镇级)
2.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村级)
3.白甸镇项目变更交易方式申请表
4.白甸镇资产出让(租)审批表
5.白甸镇采购物品清单(参考)
6.白甸镇工程量清单(参考)
7.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1:
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镇级)
项目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采购(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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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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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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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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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上级专项拨款 |
¨财政资金预算 |
¨政府融资平台预算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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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数额 |
限额以上项目 |
限额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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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工程类(≥60万) |
采购类(≥30万) |
工程类(<60万) |
采购类(3-30万) |
海安商城(0-3万)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公招 |
¨竞谈 |
¨网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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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 |
¨邀标 |
¨询比 |
¨小额零星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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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选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预招 |
¨单源 |
¨直接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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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直包 |
¨备案(特殊事项)需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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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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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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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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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签名): 年月日 |
镇交易中心审查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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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委备案意见(签名): 年月日 |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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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村级)
项目编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采购(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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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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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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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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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上级专项拨款 |
¨财政资金预算 |
¨政府融资平台预算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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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数额 |
限额以上项目 |
限额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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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工程类(≥60万) |
采购类(≥30万) |
工程类(<60万) |
采购类(3-30万) |
海安商城(0-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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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公招 |
¨竞谈 |
¨网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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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 |
¨邀标 |
¨询比 |
¨小额零星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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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选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预招 |
¨单源 |
¨直接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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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直包 |
¨备案(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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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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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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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农经站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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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 |
镇交易中心审查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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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委备案意见(签名): 年月日 |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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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白甸镇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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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易方式 |
拟变更交易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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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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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签字: |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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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负责人意见: |
主要负责人 意见: |
附件4:
白甸镇资产出让(租)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202 年 月 日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详细地址 |
拟出让(租)面积 |
房产证号 |
土地证号 |
分摊土地面积 |
上年度 租金/评估价 |
申报出租年租金/起拍价 |
拟出租期限(年) |
限制用途 |
交易方式及评标办法 |
|
1 |
t公开竞拍 ¨协议出让(租) ¨最高价中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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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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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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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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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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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让(租)方意见: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分管负责人: 镇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1.每宗资产出租需附年租金申报依据:上年租金合同、评估报告或相邻房产租金水平依据。2.每宗出让的资产需附评估报告作为起拍价的定价依据。
附件5:
白甸镇采购物品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
采购物品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白甸镇工程量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
分项工程 项目名称 |
项目 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白甸镇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规范,经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讨论并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定,制定以下业务实施细则:
一、代理公司确定,在镇确定名录库中选择,按主要负责人审批时点排序。按照代理考核文件对代理公司进行考核。
二、通过海安商城进行采购的项目,网上竞价适用于30万(不含)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其中:0.5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必须采取网上竞价方式;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0.5万元(不含)以下的上架货物可采用网上直购,建议采用网上竞价方式。
3万元(不含)以下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采用小额零星采购,其中:0.5万元(含)以上的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必须采取小额零星需求报价方式;0.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可向入驻平台的供应商发起采购需求,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采用特殊事项备案方式采购的,除自然人(5千元以下)采购项目控制价是5千元(不含)以下,其余项目(832平台、鲜丰汇平台采购,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采购,涉密项目、低价优先采购等项目)控制价是3万元(不含)以下。
三、各部门所有的采购类项目均需填写计划表,2000元(含2000元)以下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下项目,由分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由主要负责人审批。村级2000元(含2000元)以下项目由村书记审批,2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下项目,由分管农业农村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各村在计划审批通过后,交易中心方可审核通过。
四、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必须签署采购合同,作为支付依据;5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不签署采购合同,但涉及到安全的项目必须签署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五、工程采取邀请招标、采购采取其他方式的除申报表外还需提供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除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还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六、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方式一般为合理低价(平均价乘以下浮系数)、最低价两种方式,申报时未注明方式的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申报时注明的以申请单为准。
七、单位工会费用、体检费,慰问金等现金支出用可以采用线下采购线上报备的方式。2023年1月1日前已采购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原签订合同执行,涉及跨年度支出的,在公务消费监管平台备案。公务用车的限额以下车辆保险在限额以下平台采购。
八、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报刊费、公务接待费,公务外出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报支的费用等无法比价、竞价或交易的项目,仍在海安市公务消费监管平台备案,不需要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监管平台交易或备案。机关部门办公用品、维修、墨粉添加等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扎口,部门提前申请,按需领取。
九、机关食堂自营,为保证菜品新鲜,每日食材原则上从镇域范围内采集,结算方式需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双签字,按月结算,在海安市公务消费监管平台备案。
十、其它未尽事宜待领导小组审定后另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