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bdz/2021-0009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党政办 文号: 白政〔2017〕7号
成文日期: 2017-01-07 发布日期: 2017-0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下发白甸镇砖瓦窑业关闭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发白甸镇砖瓦窑业关闭方案的通知
来源: 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7-01-07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基层党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部门、各中心: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砖瓦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我镇2017年拟关闭海安县宝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了白甸镇轮窑减压关闭方案,具体方案附后。

以上通知,希认真执行。

附件:白甸镇砖瓦窑业关闭实施方案

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附件:

白甸镇砖瓦窑业关闭实施方案

我镇目前正在生产的砖瓦企业共1家,用地总面积达64亩左右。为了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的工作要求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砖瓦企业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为切实做好我镇砖瓦窑关闭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3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6]97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发改委等部门海安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对海安县宝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关闭。

一、关闭程序

(一)建立组织。镇政府于2017年1月10日初建立砖瓦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挂 帅:朱志亮

指 挥:秦广荣

组 长:钱 钧、章再兵(常务)、贲顺荣、梅 海

成 员:潘国华、郭 勇、张桂华、朱永进、张英年、

周 军、孙正芝、冯余财、吴桂旭、仇开荣、

赵志宏、鲁汉荣、顾维赛、鲁忠林、董留官等同志组成。

(二)由领导小组相关人员与海安县宝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见面,告知其关闭的条件,提出相关要求,并进行断水断电。

(三)由镇政府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海安县宝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公示。

(四)依据评估报告,镇政府与企业确定关闭补偿价格,签订砖瓦企业关闭补偿协议书。

(五)镇政府按照补偿协议书约定督促企业按要求拆窑,分期支付相应补偿费。

(六)镇政府向县政府申报验收,经县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拨付相应的以奖代补资金。

二、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0日至1月12日召开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会,与砖瓦企业法代表见面,告知其整治的相关条件。提出相关要求并要求断水断电。

(二)2017年1月14日至1月15日,砖瓦企业窑体停火,并进行断电断水。

(三)1月15日至1月24日前对砖瓦厂进行评估并公示,签订砖瓦企业关闭补偿协议书。

(四)2017年1月24日至27日前由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按照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督促企业按要求拆除窑体和烟囱。

(五) 2017年1月27日至1月30日拆除砖瓦企业所有建筑物及生活设施,复垦到位。

(六)2017年6月至6月底,申请县验收。

三、关闭政策

(一)关于资产处置

1.调查摸底。由企服中心和财政所查档案,摸清海安县宝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改制时由个人买断的资产、出售的价格。

2.组织由贲顺荣为组长,章再兵、梅海为副组长,成员有冯宝林、张英年、顾维赛、吉久让、俞娟、郭勇、周亦鹏、刘年华、陈小龙、董留官、孙正芝、王森泽等相关人员对企业运行过程中新增加的资产进行登记。

(二)关于补偿资金来源

由镇政府负责,不足部分向县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三)关于土地盘活

窑厂关闭拆除后,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四)关于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

镇政府支付关窑补偿费用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被拆除的砖瓦企业股东打包负责,所有用工人员分流均由砖瓦企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深入宣传砖瓦企业整治的重要意义,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积极推进全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将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到实处。镇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站在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的高度,高质量完成关闭任务。

(二)强化部门联动。镇政府建立健全联动推进机制,对在砖瓦企业整治中不按时间截点完成关闭任务,组织企服中心、建环中心、财政所、安监站、农电站、派出所、国土所、司法等部门,整体联动,各司其职,依法发挥其在关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停止供应粘土矿产资源,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取土行为;企服中心报请县发改委依法撤销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给予安全生产许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砖瓦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砖瓦生产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环保部门加强对拟关闭砖瓦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电力部门对拟关闭的砖瓦企业停止供电和拆除供电设施;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妨碍砖瓦窑关闭的非法行为。

(三)强化责任落实。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按序时保质保量推进砖瓦窑关闭工作。加大关闭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将关闭工作纳入各部门综合考核,不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部门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