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我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 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负责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 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 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县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县城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镇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组织、参与研究拟订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负责审核、 上报审批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六)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订工作。
(七)负责县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燃气等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各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申报和下达年度城乡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新建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协助做好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
(九)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和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拆除行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城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城建档案。
(十)负责推进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节能减排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和行政性措施。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市政、公用、燃气、房地产、工程建设和各镇集镇规划区规划的监察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镇依法行政,查处各类违章建设行为。
(十二)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