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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雅周镇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07-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雅周镇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雅周镇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来源: 雅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24 10:5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镇,促进我镇公职律师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完善全镇公职律师组织结构,加强对公职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与合理使用,建设高素质的雅周镇公职律师队伍,推进法治雅周镇建设。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雅周在司法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全镇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由司法所所长兼任。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全镇公职律师的法律事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二)组织全镇公职律师办理辖镇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有关文书,做好公职律师法律事务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镇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负责公职律师职称、奖惩的审核呈报;

(四)组织全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培训、学习,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全镇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镇党群局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励,以及对全镇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进行审核等;

(七)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统计报表;

(八)组织全镇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并监督管理公职律师自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三、公职律师的申报及报备程序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雅周镇从事执法工作;

4.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7.本人自愿申请。

(二)申报程序

1.准备申报资料

申报人准备如下申报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报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三张;

(3)《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A3纸打印,个人申请栏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4)申报人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人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7)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8)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②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2.审核

申报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同意后送镇党群局征求意见;由党群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1)申报人是否为本单位行政人员;

(2)申报人在本单位从事执法工作情况;

(3)申报人政治表现;

(4)申报人有无违法违纪记录;

(5)申报人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

(6)是否同意申报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意见。

3.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人员向镇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上述申报和证明材料。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镇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向市司法局申请。

(三)报备程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在5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备:

(1)持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2)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行政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3)本单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4)其他有关需要报备情况。

四、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雅周镇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在职行政人员。

(一)基本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待遇;

3.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5.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证件换发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基本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

3.接受镇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的执业管理;

4.承办雅周镇指定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5.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代理雅周镇辖镇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职责范围

1.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置工作;

2.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

3.为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全镇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

4.按要求参与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订等工作;

5.接受镇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代理雅周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仲裁等事务,代理雅周镇参加民事诉讼事务,调查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参与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件审核等工作;

6.参与重大、疑难案件或业务问题的研究会商;

7.及时研究发现和解决本单位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8.担任对内业务培训、对外普法宣传的授课讲师,承担法制调研等工作;

9.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五、公职律师的履职要求

公职律师开展以下法律事务的,需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盖有“雅周镇公职律师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单位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

(一)代理雅周镇参加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事务;

(二)代理雅周镇参加民事诉讼事务;

(三)以公职律师身份进行调查取证;

(四)其他需要以公职律师身份开展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公职律师代理雅周镇参加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诉讼等事务由镇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代理人选并报镇领导决定后开具介绍信。

六、组织管理

(一)教育培训

镇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教育培训指导事宜。培训应因地制宜、因情制宜,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讲座、以案释法、专题研讨等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以老带新、旁听庭审、跟班作业等实战形式或举办模拟法庭形式,努力提升公职律师法律业务技能。

(二)监督考核

镇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配合镇党群局定期组织对全镇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对公职律师奖惩的重要依据。

1.对于违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有关规定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的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报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5日内向镇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

3.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予以吊销并收回: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

(4)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给全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公职律师办公室报镇纪工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