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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雅周镇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雅周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海安市雅周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 雅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14 11:5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升交易能力,促进廉政建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务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我镇及下属单位、村级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自筹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以及产权等项目的交易。

第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管办分离、有效监督、统一管理、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规范、便捷、高效。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平台建设

第五条 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内控管理制度,审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细则和操作规则,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六条 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镇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受理回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宜。

第七条 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负责各类交易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地点暂设在镇政府二楼。镇交易中心配备不少于2人常驻办公,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规模标准

第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见附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我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最低限额为10000元(含1万元)。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适时推广采用电子化交易,推行远程不见面交易,积极应用电子评标(评审),试点开展电子保函业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选招标、直接发包和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须经项目发起方集体研究讨论,并报镇领导小组批准;小型修缮、养护等经常发生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预选招标,提高交易效率。

公开招标的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或有效响应方不足3家,可重新公开招标或经镇领导小组批准后邀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采购和区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经项目发起方集体研究讨论,并报镇领导小组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或有效项目响应方不足3家,项目发起方可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2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项目响应方进行谈判或经镇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价、直接出让和镇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交易方式,一般须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包含现场竞价和网上竞价两种方式,不具备现场竞价条件的可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交易。

项目响应方不足2人的,经镇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出让,但不得降低经公告的条件要求,不得低于经公告的保留价。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执行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采用其他方式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但交易邀约和合同订立仍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申请。项目发起方应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提供相关交易项目资料。

第十五条 编制交易文件。交易项目发起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在镇交易中心协助下编制交易文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指导并负责提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模板。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须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和内容、交易方式、最高限价、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应告知缴纳的金额及方式。交易信息发布须经市交易中心审查把关。

交易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项目发起方必须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前1个工作日将澄清或修改后的内容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在原公告平台进行发布;对交易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组织。评标(评审)小组由项目发起方负责组建,可由项目发起方代表和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组成或从市级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价格单因素方法进行评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评标(评审)小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异议(质疑)投诉处理。项目响应方对交易文件、开标、评标(评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质疑)的,项目发起方应当自收到异议(质疑)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异议(质疑)答复。

异议(质疑)人对答复不满进行投诉的,由镇监督小组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项目发起方和成交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交易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签订后及时送镇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海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发起方应组织验收,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发起方应加强对成交方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客观公正地记录成交方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镇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个交易环节的文件资料,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项目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资料整理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交易数据统计报送。镇交易中心须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公共资源交易情况报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镇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情况、标后履约情况、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接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交易中心、项目发起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指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权力主体的招标人、采购人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响应方”,指参与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