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来源: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08:26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照护)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区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考核。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负责拟定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南通市、海安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 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 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审核低保、特困供养、享受民政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

4.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优抚医疗救助对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

5.与市总工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总工会负责审核特困职工医疗救助对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

6.市医疗保障局牵头研究确定其他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推进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