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协议管理情况公示(1月)
来源: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4:21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江苏医保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便民药店”有关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7号)规定,经过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验、评估等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工作程序,认定海安康弘大药房基本符合纳入条件,现予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 2024年1月3日-1月10日,5个工作日。

凡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海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8971715。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的,我中心将对符合纳入协议管理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认定纳入“医保便民药店” 协议管理。

附件: 海安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协议管理名单

海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3日

海安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协议管理名单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