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0-06-29 1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海安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本机关的网站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机关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安市信访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安市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

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职能类:(1)机构概况;(2)机构领导;(3)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类:(1)法律、法规和规章;(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类:(1)年度工作计划;(2)专项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类:工作流程。   

5、其他类: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形成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海安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2:00—17:30,联系电话88821600,传真号码:88865603。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安市人民来访接待处,办公地址为海安市洋港路12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3-88821600,传真号码:0513-88865603,通信地址:海安市洋港路12号,邮政编码:226600,电子邮箱:haxxfj@163.com。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安”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通过本机关公布的联系电话确认已收到传真件。通过网络方式申请的,请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递交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按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