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为信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来信、来访、来电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大问题;按照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信访事项的轻重缓急分别交、转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并要求其按交办意见报送办理结果。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协调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根据市负责人意见明确特殊信访事件的受理单位和稳控责任主体并督查、督办;检查、督促有关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三)直接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信访老户事项。代表市政府受理人民群众对各镇和市各部门调处信访案件的 复查申请,并组织复查。负责无理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信访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筛选有价值的人民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对带有全局性、苗头性或涉及面较大的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访信息。
(五)处理中央信访联席办、省信访联席办、市信访联席办交办的非正常信访案件,并负责有关工作布置及交办事项的组织协调、会办督办工作。
(六)负责国家、省、市、县信访网络信息系统维护,信件、信息和“市长信箱”办理及重要事项的协调会办工作。
(七)检查、指导、督促各镇、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组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开展信访宣传工作;参与研究、起草全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草案。加强信访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协调驻京、驻宁信访应急工作组工作,及时劝返本市越级上访群众;牵头处理信访突发及群体性事件; 配合公安、武警、安全部门处理以群众集体上访为由进行的游行、集会、请愿等活动。
(九)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信访干部、信访群众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