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卫健委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海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02-10 16:3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为做好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我委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我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我委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委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委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我委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委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二、拟公开的我委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四、本制度由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