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海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12-28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海安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海安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海安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八)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病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外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十七)承担健康海安建设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市医学会、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生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海安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南通市和海安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安全管理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信访、舆情处置、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工作年度目标;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综合治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体改办)。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卫生健康人才资源;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员招聘、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统筹负责卫生健康综合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队伍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专家管理及人才引进、交流与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财务科(审计科)。拟订卫生健康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市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提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参与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同相关部门监管医疗健康服务、药品价格及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技术服务经费、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指导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和信息质量,为有关部门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五)综合监督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涉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组织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

集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承担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执业医师注册、乡村医生注册、放射诊疗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与考核合格证核发、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许可、再生育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

(六)医政医管科(中医科、科教科、药政科)。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南通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实验室、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开展和督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负责征兵、招生体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应急医疗救援、惠民医疗、残疾人康复、平安医院建设、对口支援等工作;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拟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协助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协助做好老年人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七)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基本药物制度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承担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推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指导全市婚前和孕前医学检查。

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职业健康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艾滋病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精神病人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拟订健康海安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各区镇、部门推进健康海安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重大问题调研;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承担健康海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宣传教育科(老龄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具体承担意识形态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做好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鉴定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其中正科长(正主任)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按《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