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26 09:43 累计次数: 字体:[ ]

程广富(公民身份号码:320621********001X):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4年1月初至2024年2月2日于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5组经营浴室,同时安排两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海卫公罚〔202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地址:海安市黄海大道西3号公共卫生中心主楼215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本处罚决定书到海安市卫生监督所(海安市黄海大道西3号海安市公共卫生中心323室)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凭《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应银行网点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微信法润江海e服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