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wjw/2021-00084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卫健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4-10 发布日期: 2021-04-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 管理办法海安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 管理办法海安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4-10 10: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

管理办法海安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通卫财务〔2019〕30号)和相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制定《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海安市实施方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发

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海安市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提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南通市慈善总会设立江海健康扶贫基金(以下简称为 “基金”),根据《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基金管理使用遵循精准救助、突出重点、统筹衔接、公平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基金纳入南通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在南通市慈善总会专户下设立“江海健康扶贫基金”专用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基金,未经南通市卫健委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使用。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救助者;不得作为其他慈善救助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及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不足等。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基金救助对象和区间:

(一)单次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健康扶贫医疗补助及其他救助政策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超过5000元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已死亡闭户的除外)。

(二)南通市卫健委认为可以列入救助的其他特殊对象。

(三)救助医疗费用区间为基金结报时间前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结报截止期限前医保支付系统有记录的出院时间计)。

第六条  下列对象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或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三)故意隐瞒所享受的其他医疗救助政策或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的;

(四)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的;

(五)意外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经认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变性、镶牙、美容整形等非疾病治疗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于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基金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由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当前为“福村保”,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卫健委CN-DRGs应用版,采取“大病病种重点补,同样病种同样补”的方法,按病种实施定额补助,单次住院及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且不超过个人支付金额90%。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救助对象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确定:每年3月1日前由海安市卫健委通过海安市医保局和商业保险结算平台,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各区镇,由各区镇分发至相应村卫生室。

(二)对象公示:村卫生室会同村委会对人员生存状况和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补助等情况进行核实,于每年3月5日前,形成汇总表,填写《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拟救助对象汇总公示表》(附件1),对非闭户救助对象的姓名、住院日期、住院费用、各类救助、个人支付费用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注意保护救助对象的隐私,不得公开详细病情等敏感信息。

(三)资料上传:每年3月10日前对无异议的对象,由村卫生室收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帮扶手册、身份证、一折通(如存在委托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银行卡),由专人通过服务平台APP(二维码见附件2)扫描上传图片资料。村卫生室要为该批救助对象建立大病专项救治台账资料(属于30种大病的患者作出标识),做到一人一档。同一对象,多次住院需分不同批次上传。所有图像务必原图上传。村卫生室将村级《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信息汇总表》(附件3)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档报各区镇,各区镇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区镇《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信息汇总表》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档报海安市卫健委。

(四)资料审核:海安市卫健委医政科根据汇总表和APP上传资料进行比对审核,经财务审计部门确认,报负责人审批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服务平台,并将《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信息汇总表》转发服务平台邮箱。

(五)平台认定:服务平台根据上传资料,认定人员病种。每年3月25日前,根据各县(市)区汇总转送的《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信息汇总表》,汇总个人支付总额,报送南通市卫健委确定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根据南通市卫健委确定的补助资金预算,确定病种补助金额后,向南通市卫健委报送《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金额汇总表》。

(六)市级审定:南通市卫健委财务处对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认定的《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救助金额汇总表》进行审核,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南通市慈善总会发放,并转县(市)、区卫健委、扶贫办备案,同时通过服务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救助对象。

(七)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按年度结算,一年发放一次,每年3月底前,由南通市慈善总会直接汇入受救助低收入人员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汇入其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保证审核质量。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建立江海健康扶贫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第十一条  南通市卫健委负责江海健康扶贫基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大健康扶贫基金筹集力度,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认真落实“三合理”切实降低低收入患者自付费用。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和落实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控制低收入人口住院期间政策范围以外自费医疗费用,严格执行低收入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第十三条  南通市慈善总会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广泛宣传江海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的范围、标准、申请程序以及实施的目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增强救助对象健康扶贫的获得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基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六条  市卫健委、市扶贫办等部门定期组织督查,强化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此为试行方案,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对实施环节和实施时间作相应调整。

附件1:

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贫基金拟救助对象汇总公示表

填报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镇(区)

村(街道)

患者姓名

身份证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总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

健康扶贫医疗补助金额

其他救助

个人总支付金额

机构负责人:                                    填报人:     


海卫健发〔2020〕24号 南通江海健康扶贫基金管理办法海安市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