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wgxj/2025-00013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意见
发布机构: 海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号: 海文广旅〔2024〕60号
成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5-01-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安市关于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海安市关于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来源: 海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18: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南通市政府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意见精神,充分激活旅游业发展活力,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支持开发高品质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旅游休闲街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旅消费示范单位)、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通过南通市项目考核验收的,十亿元以上重大旅游项目竣工给予300万元奖励,亿元项目通过新开工、竣工考核分别奖励5万元。

2.提升景区度假区品牌。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AAAAA、AAAA、AAA级景区(点),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提档升级的景区按同A级的标准给予补足,通过省级以上检查复核的,分别给予新评定标准的10%进行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3.大力发展工业旅游。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开展参观、游览、体验、购物等旅游活动,对新评定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江苏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积极引导自驾游。对新评定的省级自驾游基地(自驾车旅居营地)奖励10万元,南通市露营基地奖励5万元。对组织自驾游团队来海旅行的活动组织者(旅行社、自驾游协会等具有旅游资质的机构),且同时满足:单团10台车以上,全年达到500台车以上,入住系统内相关酒店,单次在海安连续住宿2晚以上(每晚房间数量不少于车辆数量),并在相关酒店享用2顿以上正餐,按每台车在海100元/天奖励,与地接政策不重复奖励。活动提前申报、提供车辆信息、人员名单,申报时提供车辆出入海安记录、住宿餐饮等相关凭证。

5.规范发展乡村旅游。对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乡村旅游重点(特色)村、旅游风景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甲、乙、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村集体带动发展的农家乐集聚区(有统一旅游标识,有以当地特色为主题的旅游氛围,形成接待能力),奖励村集体投入的50%,不超过15万元,用于规划设计、环境整治、氛围打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6.提高旅游饭店服务水平。对新获评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五星级、四星级复评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特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精品休闲度假),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创建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7.鼓励旅行社提档升级。规范旅行社发展,鼓励品牌旅行社落户海安,鼓励本地旅行社争创省星级旅行社。对我市注册的旅行社获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8.鼓励提升旅游设施。对新评定的省级智慧文旅示范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建或改造且通过南通市级以上评定的I类、II类旅游厕所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9.引导提供优质旅游服务。星级饭店(含民宿)、旅行社、景区景点年度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评省级、南通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0.鼓励招引外地游客。进入“海安旅游地接统计系统”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市外游客团队(单团10人以上)来海开展二日游及以上旅游活动,达到500人次以上,入住系统内相关酒店,并在相关酒店享用2顿以上正餐,游览我市不少于3处景点(现代农业产业示范体验交流中心、工业旅游点1家必去,收费景区1家),按30元/住宿过夜人(天)数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接待游客数均以团队申报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11.大力发展商务旅游。对引进省级以上会议(展览、科技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参观考察、赛事、培训等)的实际出资的组织者(承办者)给予奖励3万元(有财政专项补助的除外),须同时满足:(1)外地人数在100人以上;(2)在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酒店住宿1天、就餐1次;(3)参观1个海安景点1个工业旅游点。活动提前申报、提供人员名单和住宿餐饮游览等相关凭证。

12.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销售。新建旅游定点购物店达100平方米及以上且以销售海安地方商品、土特产品为主(80%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的,奖励2万元。自行组织有海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及纪念品开发设计、单独注册商标且商品投入市场,形成销售且年度单个商品销售额达到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13.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鼓励旅游企业员工(在海安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参加各级各类旅游系统技能竞赛。凡在本市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在南通市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1500元、1200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未明确区分奖项等级的,视同三等奖。

14.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鼓励、支持景区(点)、旅游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组织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国际旅交会、国内旅交会等),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景区(点)、各旅游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以宣传推介海安为主的,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支持旅游企业在其他地级市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相关媒体制作营销广告,专题推介海安旅游产品、线路,凭相关营销原件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盖章后的支出凭证复印件,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央视和省级卫视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30%的补助,其中央视广告投放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省级卫视广告投放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5.鼓励文旅促消费活动举办。采取财政补助与社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举办以海安美食、乡村特产、民俗体验为特色的各项文旅促消费活动,每年共给予80万元补助,专款专用。鼓励旅游企业举办特色节庆活动,符合标准的,实施以奖代补,奖励承办方活动总投入的50%,最多不超过2万元。财政每年给予旅游主管部门专项宣传经费,用于在主要客源地进行旅游城市形象宣传、线路推广和推介活动。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成长速度快的优质文旅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文旅金融创新产品,通过票据抵押、无形资产抵押等形式加大对文旅企业融资规模。

本意见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并按如下规则执行。

1.加强旅游激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旅游激励政策奖励的项目由旅游企业申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旅游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2.旅游激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已在海安市级层面“一企一策”政策中享受相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奖励。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符合各级扶持政策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同类升级的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补助。对发生较大意识形态、安全、环境事故以及重大旅游投诉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3.本意见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