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安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15:21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市有关部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具体包括:

(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指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市统计局为主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对国家或省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管理

统计调查项目由法制科和综合科共同管理。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一)新建项目。对于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先进行立项审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后,再进行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法制科和综合科负责项目的初审,法制科具体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二)修改项目。对现行的国家或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改,需对修改后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每年的定期统计报表和年报的修订,由综合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进行,最后由法制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原则

(一)制定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二)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和可能,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四)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五)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六)重大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研究论证,必要时要进行试点。

(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需经送审、初审、分管局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审定三个环节。

(一)送审

1.各科室拟新建或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均应在调查实施前向法制科提出申请,写出申请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⑴调查方案和报表制度草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指标解释、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逻辑关系、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等。

⑵相关材料。包括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及相关背景材料、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试点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⑶认真填写《海安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2.登记统计调查项目需及时送审,应自各科室收到国家和省统计调查项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制科。并填写《登记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进行备案。

(二)初审

法制科对送审的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法制科应根据需要会同综合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审议。

法制科自收到科室申请、完整的调查方案(或报表制度)和相关资料后,应会同综合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初审。

(三)审批

局分管领导对初审合格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签,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经局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法制科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以局正式公文形式批准实施。各科室在接到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一式三份送交法制科,以便及时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五、法定标志

(一)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志

凡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表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统计调查表均属于非法的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管理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皆以发文批准实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废止。如需继续执行,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统计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定期通过海安统计信息网公布。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统计调查项目,视为非法调查,予以废止。

七、附则

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